敬致教育夥伴,日安
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一項)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若違反前述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則依第24條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以下所附之本會發文及縣府回文中,說明縣府要求學校員工及師生每年應參加至少8小時環境教育課程,係屬行政命令要求各單位配合,倘機關學校無故不配合,縣府僅能以督導考核機制要求改善,非以環境教育法第24條裁處,裁罰基準仍為四小時。
請參酌!!!
受文者:如正本、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宜縣教師會字第1000076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
主旨:貴府為落實「低碳城市規劃構想計劃書」及配合「環境教育法」之相關規定,轉知轄內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等所屬員工、師生,自本(100)年1月1日起,每年參加至少8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已逾越「環境教育法」之規定,該屬無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3月22日府教體字第1000042177號函。
二、查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另,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一、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二、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辦理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三、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合先敘明。
三、依前揭法律規定,每年參加環境教育課程四小時,為講習之下限,亦為裁罰之上限,且並未再授權主管機關得另訂裁罰基準。教師及學生每年僅須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即符合法律規定。然 貴府100年2月16日府教體字第1000022953號函之要求,「每年參加至少8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已明顯牴觸上揭法律規定,應為無效。又行政程法第158條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如該函係 貴府法規命令,亦屬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無效之法規命令。而要求每年參加至少8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除無效外,當然不得做為裁罰之依據,否則,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四、貴府對環境教育之重視與力行精神,本會敬表贊佩,惟,環境教育之推動不宜僅靠講習以竟其功,以環境教育基金進行本縣環境教育問題研究,並研議亟需解決、因應之策略,製作全球性及本縣環境議題宣導短片後,利用各媒體、公共場所(如電影院、國道客運公司、…)播放宣導,以深植民眾心中,激發民眾自動落實之行動,方為要務。
五、另依上揭法律規定,未「辦理」環境教育之處罰對象為學校及代表權之人(校長)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故建請貴府要求學校上述人員積極辦理相關活動或研習,使師、生得以參加上揭法律規範之四小時基本環境教育課程,以免相關人員受罰。
六、建請 貴府依法行政,依旨揭請求修正環境教育課程時數,避免日後之爭議。
正本:宜蘭縣政府(縣長室、課發科、體健科)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所屬會員學校教師會、分會、噶瑪蘭教師會會員學校(以上以mail傳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