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壓工會幹部案 證交所敗訴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1.10.06】
勞委會第二件裁決案例出爐,也是首件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資方正是半官方的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指控因為擔任工會幹部被降調,連續四年考績從甲等變乙等,勞委會裁決委員會日前認定資方不利對待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具顯著關聯,判定資方敗訴,要求資方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將過去四年考績恢復甲等,並立即給付94餘萬元差額。
勞委會表示,資方若有異議,可在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法院另提民事訴訟。
勞委會表示,如果雇主不依裁決書執行恢復原職、原考績及給付差額,可罰6至30萬元罰鍰。至於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對工會幹部不利待遇部分,由於發生時間在勞動三法修法之前,能否根據新制處罰3至15萬罰鍰,勞委會表示還有待研究。
何業芳指控自96年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後,到99年間連續四年考績都從甲等變乙等,而且從副組長降調為研究員,儘管兩者本薪相同,但連動的考績獎金與紅利獎金大為縮水,認定公司是因為不滿她出任工會幹部,今年6月向勞委會申請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調查後認定資方採取上述各項措施,確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相關,認定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雇主對工會幹部行使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
勞委會表示,基於認定公司已違反工會法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因此根據同法第2項規定,認定其所為之降職及考績無效。要求公司於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及原考績,並立刻補足短差的考績及紅利獎金共94萬1552元。
何:打4年官司不如4個月裁決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1.10.06】
勞委會首宗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出爐。申請人是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何業芳今天表示,申請裁決不是為個人,而是希望日後企業工會不要再被資方強勢壓迫。她並透露,昨天已將證交所拒絕代扣會費案正式申請裁決。
何業芳台大經濟系畢業,為留美碩士。擔任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四年來,非常活躍,並曾針對證交所94年改變考績績效制度,代表工會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何業芳不諱言,公司曾經想解僱她,但是難度高而作罷,此次向勞委會申請裁決,原本只是想試試看裁決機制效率,過程中也不認為自己會贏,沒想到最後結果竟然判她勝訴,她很意外,也慶幸終於還她公道。
何業芳表示,與公司打考績制度官司至今四年,發現司法審理過程非常漫長,法官每次只問3、5分鐘,根本無法充分論述。但勞委會裁決制度裁決四個月就出爐,期間調查庭雙方可以面對面論辯,效率比法院高太多。她透露,如果裁決敗訴她不會再上訴,「如果連可以完整論述都輸了,法院更不可能」。
她說,公司以調降、考績乙等對待她,她忍了多年,很多人更因此不敢參與工會業務,申請裁決,同仁也不看好,如今得到勝訴,儘管公司已說還是要打民事官司,但她認為個人不重要,她希望此案可以證明工會幹部還是可以得到保障,不必那麼懼怕資方對工會的壓迫。
她說,已經向勞委會再送新的裁決申請,事由是公司原本代收工會會費,但以新勞動三法修正,若有人送不同意書就不能代扣為由,拒絕繼續代扣,她認為此舉與第一案大同公司拒絕代扣會費相同,構成對工會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