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輔導課鐘點費應為「加班費」說明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輔導課鐘點費應為「加班費」說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01018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加班費,不納入薪資所得

 

  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第三類「薪資所得」規定,「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財政部75325日台財稅第7537419號函亦清楚函釋公私營事業不論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定行業,其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均應依該部7405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規定辦理。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正常上課日第八節()後、例假日、國定假日之課後輔導鐘點費應為加班性質

 

  現行法令,雖未明訂教師上班起訖時間,亦未明定教師的正常工時,然中等以下學校現行狀況,均依教育部所發布之各級學校課程綱要,將各必、修選課程安排於每日的第一節起最多至第七節,並進行學生學習評量,於學期結束後,核給成績。但為因應家長及學生之需求,加強輔導學生之課業,或重補修之需要,或於教育主管機關補助經費下,多數學校於第八節(含)後,安排課業輔導課程、重補修,甚至,於早自習、中午、晚上或全國公務人員及勞工均可正常休假的例假日,實施課業輔導或重補修,既影響師、生正常休假,更因未界定教師延長工作時間,鐘點費列為薪資所得,計入課稅範圍,漠視、犧牲教師權益。

  尤有甚者,課後輔導費除了教師之「鐘點費」外,還可提撥一部分經費給辦理行政業務的人員當加班費,卻可不納入薪資所得而得免課稅,但教師實際擔任課後輔導工作所得的「鐘點費」反不能免課稅,顯然是玩弄名詞定義,更是雙重標準,製造課稅標準之不公平。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寒暑假之輔導課鐘點費亦應為加班性質

 

  依教育部於九十五年五月八日公布實施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因此,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假期被逼集中於寒暑假,平常學期中既無特別休假,又無國民旅遊卡及休假補助費,寒暑假實質上為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特別休假。故而,寒暑假期間,所進行的各種學生輔導課程,應均屬教師延長工作時間,其所領的鐘點費,也應界定為加班費。

 

 

教育部應儘快界定輔導課鐘點費為「加班費」

 

  教育部為教育界的最高主管機關,為保障教師之納稅公平權利,並維護教師正常休假及勞動人權,宜儘快界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正常上課日之第八節()後、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寒暑假之課後輔導鐘點費為加班費,並由財政部重新函釋,此部分鐘點費不列入薪資所得,而不納入課稅範圍,以還教師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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