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新聞稿】發稿日期:2011年10月27日
勞基法修法應與時俱進
勞工出席「家長日」應為不扣薪之休假
為確保教育作為階級流動與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之終極意義,立法委員劉建國、盧秀燕等人各自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7條,增訂「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其目的在於由國家保障勞工家長帶薪公假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之權利,以確保教育的公共性。
讓人遺憾與不解的,針對此一進步立法,勞委會竟回應:學校日休假之概念與勞基法立法意旨不符,且由雇主給付工資,傷害勞雇權益衡平,此外,現行學校日多於平日晚間或假日辦理,並無窒礙難行云云,言下之意,就是毋須另行給假。
針對勞委會前揭說法,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意見如下:
一、關於勞基法立法意旨:勞基法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國民教育是憲法規定的人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體人民之責任,具有強烈「公共性」。而教育需由親師共同合作,才能使學生獲得完整的輔導,因此,國家應鼓勵並保障各階層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基本權益,增訂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日應為休假,完全符合勞基法立法意旨。
二、關於勞雇權益衡平:勞動意識之進步除應透過進步立法加以保障,更有賴企業經營者以進步思維落實勞資關係,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企業經營者支持員工出席學校日,只會更增加員工的向心力、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此外,現行「育嬰留職津貼」係由勞保基金與公保基金補助(其中雇主負擔七成或六成五),當知國民的生育與教養,應為企業的公共責任。勞委會的意見只顧雇主成本,不管幸福成本。
三、關於現行學校日多於平日晚間或假日辦理:為鼓勵家長能踴躍參與,目前多數學校確實將學校日安排在假日或晚上辦理,然而,在雇傭關係與工作形態日趨多樣化下,總還有勞動家長在學校日當天必須為生計奔忙,相當程度而言,家長的階級屬性與勞動強度,決定了其出席學校日、參與其他校務決策的比例。
全教總重申,基於教育的公共性,國家不能只是保障優勢階級家長對教育的參與,甚至必須致力消弭弱勢階級參與教育事務的不利因素,以確保教育作為促進階級流動與實現社會公平的功能。而勞委會更不能認為只有總統交辦的才是慈悲,不是總統交辦的就是干擾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