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會】函教育部聘約應與教師會協商

受文者:如正、副本表列單位及個人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全教政字第100467
附件:

主旨:貴部若希望某項規定列入教師聘約,依教師法第27條之規定,若為全國一致之規定者,應與本會協商;若發函要求各校自行規定者,亦應於函中明文提示各級學校,依上開規定與學校教師會協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0.10.31各媒體報導, 貴部「發文」各級學校,要求在聘約中明定禁止師生戀。

二、請 貴部將說明一上開公文檢送本會。

三、貴部亦可依「團體協約法」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協商,或請各縣市教育局(處)與縣市級教師工會組織,協商本案列入團體協約。

 

正本:教育部
副本:各縣市教育局(處)、各縣市教師會、教師工會、本會政策部

發文-100467號-聘約應與教師會協商(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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