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新聞】話說師生戀

話說師生戀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mainpage.shtml

【聯合報╱黑白集】 2011.11.01
 
師生戀,鼓勵是不宜鼓勵,但若說禁,恐怕也禁絕不了。有些界限或分際,應該要弄清楚一下。

從硬邦邦的法律來說,第一條是成年與否的界限。除了刑法,現在還有兒少福利法及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當老師的和當學生的,同樣應明白自己的權利和行為後果。第二條則為是否運用職權脅迫的界限。一名高職老師以宗教治療為由,性侵了至少九名女學生,結果被判二十餘年重刑,並成立了第一宗老師性侵而學校國賠的例子,連校長也遭監察院糾舉。這些界限不可跨過,無庸贅言。

但談的如果是師生「戀」,又也許不全是硬邦邦的法律所能規範的。師生戀,可能是佳話也可能是悲劇,可能很浪漫也可能是痛苦。寫在瓊瑤的「窗外」裡或許是動人的故事,發生在真實杏壇則可能鬧成難以承受的醜聞。

但話說回來,哪一種戀愛不是又浪漫又痛苦?哪一種戀愛,不都可能結局在佳話,也可能結局在悲劇嗎?世俗看來門當戶對、才子佳人之戀,未必幸福以終。當代的姐弟戀、異國戀、同性戀、麻雀想要變鳳凰之戀……,以過去某種標準看來的不倫之戀,現在則各有自認理直氣壯的依據。這樣說起來,明文規定、強力拆散、或父母淚眼懇求的禁戀,就算不是多此一舉,也多半徒勞無功。

回到民主法治的現代社會裡,以主管單位教育部的高度和規格,發文強調遵守法律規範是應該的;但白紙黑字要求聘約載記禁止戀愛事項,實在有點「前現代」。師生戀和師生間的性騷擾並不是同一回事,何者適宜公權力的手伸進來,這個分際該弄清楚。

左右看:師生戀不戀
2011-11-1
台灣立報
http://www.lihpao.com/
 
左看:法令難禁

報載教育部有意根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要求各級學校在教師聘約中,明文禁止老師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條文寫得迂迴,簡單的說其實就是禁止「師生戀」條款。

教育部及贊成的學者提出師生關係權力不對等為理由,認為學生在關係中屬於弱勢的一方,可能會被迫和老師發生性/愛關係;即便是兩情相悅,為避免老師循私,對其他學生有不公平的對待,因此,站在保護學生的立場,禁止師生戀有其正當性。

不僅在校園內,任何的感情關係,都可能會有權力不對等的狀況,例如門當戶不對,難道民法能夠明文規定窮家女不可以嫁給富家男嗎?即使沒有戀愛關係,老師偏袒某學生更是司空見慣,要求毫無偏見的公平,連訓練有素的法官都做不到,更何況是老師。

保護學生的出發點是對的,但聖經的十誡都有可能被違反了,聘約上的一則條文真能有協助老師遵守專業倫理的效果嗎?請教育部回到教育的本質,不要再妄想用法律來解決校園問題。

右看:專業為重

師生戀跨越了階級和年齡的鴻溝,如果修得正果,尚能傳為佳話,例如楊振寧與翁帆,但更多的是因為一時衝動造成雙方的痛苦,及校園倫理的破壞。教育部研擬明文禁止師生戀,老師最重將遭到解聘的處分,就是希望防範於未然,提醒每位老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的分際。有教師反彈如此一來彷彿把所有老師當成色狼,其實這是保護師生雙方的必要手段。

教育部雖然表明是出於保護學生的立場,但實際上師生戀若不歡而散,受害者常常是老師,而非弱勢的學生。根據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調查,許多性侵害和性騷擾的案件,事發當下確實是你情我願,事後因故欲分手,處在上位的老師反而容易因學生的指控落得身敗名裂。甚至有學生是計畫性的接近老師,取得證據後以此要脅,換取自己的利益。

師生戀中當然不乏出於真心,自然發展的戀愛關係,並非總是充滿不堪的動機。然而,學校畢竟是傳道授業的場所,即使人與人之間的情慾流動無法完全杜絕,也必須要「發乎情,止乎禮」,才能維護專業教學的品質。

 

中時電子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

教師會:別把老師都當色狼
2011-11-01 中國時報 【林志成/台北報導】

教育部長吳清基強調「老師與十八歲以下的學生師生戀要處分」,全國教師會祕書長吳忠泰不以為表示:「不要把每個老師都當成色狼,會對少男、少女伸出魔爪。」

吳忠泰說,應該教育學生「對老師的孺慕之情不等於愛情」,老師心中也都有一把尺,教育部不該用公文或聘書明令禁止師生戀。

台大主祕張培仁表示,老師負責打學生分數,權力不對等,確實不適宜發展出師生戀。

以台大來說,如果發生師生戀,學校希望老師或學生任一方離開學校,才能決問題。但台大目前未考慮在教師聘書中明訂「禁止師生戀」。

清大副校長葉銘泉說,校園內應避免發生師生戀,即使沒有直接授課或指導關係的師生也不宜。譬如甲系老師和乙系學生是戀人關係,甲系老師可能會跟乙系老師要求多照顧自己的戀人,對其他同學不公平。但清大目前也沒有討論在教師聘約中禁止師生戀。

教部禁師生戀 祭出解聘令
2011-11-01 中國時報 【陳文信、林志成/台北報導】

教師與學生在校園中談戀愛,過去一向備受爭議,教育部日前更發文各級學校,要求校方修定教師聘約,禁止「師生戀」,若違反聘約,最重將遭停聘或解聘等處分。教育部長吳清基昨天表示,教育部站在「柔性規勸」立場,但師生間若發展不當親密關係,就須「兩害相權取其輕」,相關罰則由學校訂定。

教育部今年二月發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日前依據準則第七條中「師生之間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等規定發文各級學校,要求各校在新修訂教師聘約時,禁止「師生戀」。

吳清基昨天赴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備詢時指出,即使已成年的大學生或研究生,老師也不該和他們發展出戀情。師生間存在不對等權力關係,老師可透過扣學生分數、讓學生不及格或者幫助學生等形式獲利,因此教育部不鼓勵、也認為不宜發展師生戀關係。對於十八歲以下學生,更是明文禁止師生戀,除應將該學生調離該名老師班級,並須視情節輕重處分教師,最重不排除停聘或解聘等重罰。

至於大專以上學生,吳清基表示,若是單一碩博士生與指導老師,老師應停止指導關係;若老師一對多教學,則發生師生戀的當事學生應主動退出選課,老師須主動向學校報告,相關罰則由各校訂定。

外界質疑新規定太保守,吳清基強調,國內外大學都有明文規定,即便是民風較開放的美國,柏克萊、密西根、耶魯等大學都有規範。以英國大學為例,如果發生師生戀,必須馬上向系主任報告,學生調離該名老師的班,不能選該名老師的課;若是碩、博班學生跟指導教授,則應停止指導關係。

吳清基說,為維持校園師生關係,台灣社會已有基本共識,《大學教師專業倫理守則》就提到,教師應避免與學生建立不當親密關係;全國教師會所訂定的《全國教師自律公約》也規範,教師和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的情感、愛戀關係。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天也通過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維護校園師生倫理,應積極研擬「教師與學生發生不當親密關係」之明確規範,並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宜蘭縣教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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