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教育參與不能成為階級專利

教育論壇:教育參與不能成為階級專利
2011-11-02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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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水

由全國教師工會倡議的「勞工家長出席學校日應給予公假」一事,總的來說引起不少正面討論,立法委員劉建國、盧秀燕更分別提出「勞動基準法」第37條修正案,增訂「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其目的在於由國家保障勞工家長,帶薪公假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以完成本案之法制化工作。

詎料,針對此一進步立法,勞委會延續其一貫保留的態度,原本宣稱樂見其成的教育部,在勞委會王如玄主委主張本案所需經費應由教育部支應後,竟也跟著改口表示:未來學校日應於週日舉行,方便讓更多家長出席云云,部分立委於10月28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法案審查時,基本上亦持同樣論調,一時之間,本案彷彿只能具有形式上的宣示意義,連家長之所以無法出席都成為學校單方面的問題。

綜觀以上各種說法,關於勞工家長公假出席學校日的疑慮主要有以下幾點:學校日休假之概念與勞基法立法意旨不符、本案如由雇主給付工資,傷害勞雇權益衡平、將學校日調整至週日辦理,方便家長出席等。茲分別討論如下:

一、勞工公假出席學校日是否合於勞基法意旨?
勞委會自始以勞工公假出席學校日不符勞基法第37條立法意旨為由反對本案,實則,勞基法第37條本在規範勞工之休假,將勞工出席學校日明訂為帶薪公假,並比照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日為休假日,正是為凸顯國民教育的義務性與公共性,由國家立法保障受薪家長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日,以落實國民教育精神,完全符合勞基法立法意旨。

二、勞工請假成本應由誰買單?
在討論勞工請假成本由誰支出前,應先討論的是,本案究竟可能花費多少成本?再來談成本應由誰負擔?按照勞委會王如玄主委算法,勞工公假出席學校日之成本高達76億,然而,以目前各國中小多將學校日安排在週間晚上或週六辦理而言,基本上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週休二日的受雇者無須另行請假即可出席,必須請假出席者多為服務業從業人員,或適用勞動基準法變形工時規範者,以99學年度在學國民中小學學生240萬而言,若需要請假的受雇者達到在學學生人數之一成,並以每日工資1千2百元計算,全國勞工家長請假一天出席學校日之成本不到3億,勞委會應提出數據說明76億究竟如何估算而來?

至於有關勞工請假成本應由誰負擔?保障勞工家長平權參與國民教育事務當然是國家責任,因此,若由勞委會與教育部編列經費支應亦無不可,然而,為員工建構一個無後顧之憂的工作環境難道不也是雇主責任?我們以為,勞動意識之進步除應透過進步立法加以保障,更有賴企業經營者以進步思維落實勞資關係,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企業經營者支持員工出席學校日,只會增加員工向心力、提升企業社會形象。

要到什麼時候我們才能以企業的公共責任、人民的幸福指數,而非雇主成本作為衡量社會進步的指標?

三、學校日何妨統一訂於週日舉行以節省成本?
教育部一開始表示樂見本案完成法制化,後來卻又提出擬將學校日固定於9月的週日辦理,事實上,近年來,各中小學為配合家長作息,幾乎都已將學校日安排在週間下班後或週六辦理,在這樣的基礎上教育部竟然還進一步要求學校只能在週日辦理學校日,其處處遷就雇主、動輒以成本計算的心態,反倒比較像是經濟部。

其實,學校教職員也是受雇者,週日則是許多家庭的親子活動日,更何況即便於週日辦理學校日,還是有必須在週日上班的勞工家長無法出席,所謂顧此失彼、輕重失衡,教育部再次陷入進退維谷的窘境。

此外,單就學校行政支援與教學現場而言,無論學校日前置作業的準備,或者活動結束後與學校正常作息的銜接,週六應該都比週日來得適合,凡此,我們不禁要問:教育部何時才要與師生家長站在同一陣線?

一件所費不多,具有高度正當性,又可凸顯教育公共性的訴求,竟然衍生許多似是而非的說法,台灣的教育之所以問題叢生,難道沒有原因?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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