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貪污不是歷史共業
2011-11-16
台灣立報http://www.lihpao.com/
■羅德水
新北市午餐弊案延燒,被諭令交保與聲請羈押的涉案校長日多,依涉案廠商承包之午餐校數規模,未來案情持續向上發展,幾可預期。
近日,在社會輿論一面倒指責涉案校長不該連學生的餐費都要貪污時,竟有一種似是而非的論調指出,校長被收押已經夠可憐了,甚至出現所謂午餐回扣這項「公開的秘密」行之久遠,也算是「歷史共業」,希望有關單位要設立「停損點」,以避免「動搖校本」的說法,此種「午餐弊案是歷史共業」的哀鳴,當然出於為涉貪者博取些許同情的動機,不過卻也一如預期引起輿論更為強烈的批判,所謂自甘墮落、咎由自起,莫此為甚。
歷史共業不是遮羞布
貪污絕非歷史共業,校長身為公務員,涉嫌收賄、索取回扣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依法得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刑責不可謂不重。
校長不僅是國家公務員,更係一校教育人員之首長,肩負治校重任,竟然甘受利誘,不惜違背國家與全體師生家長之託付,連學生每日之午餐費都要從中牟利,所謂身教言教,即便尚未東窗事發,涉貪校長又有何面目面對全校師生家長?
試問:一個連學生餐費都要中飽私囊的校長,還有什麼不敢貪?舉例來說,各校興建中之工程,各項重大採購案,乃至於部分縣市議員利用所謂議員配合款,或勾結或裹脅學校校長配合而共謀貪污者,凡此真想從中得利的不法之徒,何處沒有上下其手的空間與可能?
涉貪校長態樣
我們願意相信多數校長是有為有守的教育人員,惟分析此次午餐弊案,涉貪之校長或有以下數種態樣:
一、連續收賄者與跨校收賄者:其一,隨校長奉派或遴選至各校,凡服務過的學校皆有收賄,輿論戲稱此種校長為「調到哪裡收到哪裡」;其二,利用擔任他校午餐委員職務之便,將收賄觸角擴及各相關學校,此類型之校長不妨稱為「評到哪裡收到哪裡」;當然,若有涉貪道行更為高深者,不排除有集前揭兩種態樣之大成者。依涉案情節,司法審判應對此類涉貪人員加重其刑,以儆效尤。
二、收取一校廠商之賄賂者:此類型之校長,或因神通不夠廣大,或因校長資歷尚淺,危害僅及一校,雖仍涉案,惟情節輕於第一種類型,此次若不能及時將其繩之以法,來日必成尾大不掉之校園毒瘤。
三、將回扣部分轉為校務使用者:此種涉案類型固然凸顯國中小校務經費之拮据,但絕不能合理化成為校長收受回扣的藉口,何況只要藉此另立帳戶,而有不當使用相關費用因而獲得利益者,仍屬不法所得,此類尚未曝光之涉案人員若能儘速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或有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轉為污點證人並減輕其刑的可能。
反思儲訓遴選制度
或云弊案凸顯此前校長培訓過程缺乏法治教育,致使校長不知輕重,乃至以身試法而不自知云云,殊不知,校長儲訓過程缺乏法治教育固然是不爭之事實,問題在於,以現行儲訓制度,參與校長儲訓之各教育大學相關學者專家,究竟又有幾人足堪為候用校長進行法治教育之重任?進一步言,現階段之國中小校長儲訓與遴選機制,美其名為「專業儲訓、民主遴選」,究其實質,層層疊疊、論資排輩,難道不是共犯結構?不是教育體系的集體墮落?
話說回來,多數校長雖無相關法學背景,然而,利用職務藉勢藉端收受回扣之不該為與不能為,又豈需要什麼法學訓練方能明辨?不應侵佔公物,難道不是連小學生都能理解的基本常識?長期從事教育工作的校長豈能不知?怎可不知?以校長養成缺乏法治教育意圖為涉貪者開脫,其誰能服?又如何可信?
新北市教育局多次重申,絕不會由主任代理涉案校長職務,而且將擴大招考明年度之候用校長,言下之意,彷彿校長一職有其無可取代的重要性,說句教育界流傳已久的笑談,有些學校的校長如果到校恐怕反而會嚴重影響正常校務發展,有些即使不到校辦公對校務也沒有任何影響,此時此刻也真到了反思、重建校長培訓與遴選制度的時候了。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