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論不適任校長之懲處
2011-11-30台灣立報
■羅德水
針對營養午餐弊案,新北市政府除多次重申配合檢調嚴辦到底外,並已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將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的校長停止職務,另依《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將諭令交保之校長改回任教師,並調離現職至新北市教育局支援行政服務。
新北市政府對涉案校長的處置方式,不少教師表達了以下意見:為何官方對於疑似不適任教師之懲處如此威嚴迅猛?對於涉及弊案之校長卻又顯得處處留情?疑似涉案之校長甚至還能回任教師?明顯厚此薄彼、不分輕重。
來自教師的質疑是否合理?還須從不適任教師與校長之懲處談起。
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
目前各級學校疑似不適任教師約有以下幾種類型: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判刑確定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等。
基本上,前揭不適任態樣中又可區分為3種處理流程:
一、針對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判刑確定者、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直接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後,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
二、針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學校應在接獲投訴或發現後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查證,查證屬實後即應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評議,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
三、針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學校應在接獲投訴或發現後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查證,查證屬實後,即應組成輔導小組,對疑似教學不力者展開專業輔導,輔導期程以兩個月為原則,最長以半年為限,輔導期程屆滿後,若輔導結果無改進成效者,即提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
涉案校長之可能懲處
檢視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對不適任教師之懲處不可謂不重,相較之下,目前規範校長任用條件與獎懲之教育法規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教育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等,依相關規定,此次涉及營養午餐弊案之校長,未來可能面對之懲處如下:
一、羈押與交保者先行停職:《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另依《國民教育法》第9-1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準此,新北市政府業已於第一時間將羈押與交保者先行停職,並將諭令交保之校長改回任教師、調離現職至新北市教育局支援行政服務。
二、判刑確定前之行政懲處: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規定,遭裁定羈押或諭令交保之涉案校長,明顯「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故意曲解法令,致師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故意曲解法令,致師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至少應記一大過懲處,並於該校長年終成績考核時考列「丙等」,以資懲戒。
三、判刑確定後依法免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明定,「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亦即,涉案者未來如因貪污瀆職遭判刑確定,將終身不得再為教育人員,懲處極其嚴重,依此規定,亦不至於發生判刑確定之校長又回任教師之現象。
在午餐弊案爆發後,校長團體領導人感嘆,部分校長沒有能力分辨 「贈與」「回饋」「回扣」的差異,希望藉此次慘痛教訓,今後能將守法視為第一要務,這樣沉痛的告白,固然不足以因此免除涉案校長之罪責,相當程度卻也反映校長或教育體系缺乏法治教育的現實,教育人員應如何培養基本法治素養?如何推動法治教育?確實值得吾人深思。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