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訊息】課稅配套補充訊息(一)
全教總政策部2012.01.10
有關國中小教師薪資,免稅到100年底,其過渡時期所得,何者免稅?何者課稅?初步整理如下:
一、100年度年終工作獎金,無論軍公教,均以受領年度(101年)納入所得計稅(依據:財政部101.01.02函釋)。
二、有關100年度內發生之事實,而於101年才給付的部份(如本會101.01.06函之說明),財政部賦稅署承辦單位100年12月29日口頭允諾本會,請另函給該部,該部將比照國軍人員,近日內正式函釋,免納入所得計稅,本會已發函。
三、100年12月底之前之兼、代課鐘點費,於101年度以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依據:教育部101.01.05函釋)。
四、第八節輔導課鐘點費,應為加班費,財政部於各次協調會均答應教育部於100年11月1日發函財政部,本會亦多次催請立委協調財政部儘速依教育部解釋,發出函釋予以免計入所得。
感謝陳源豐監事及新北市教師會的共同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