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學童交通導護 老師扛全責引爭議

學童交通導護 老師扛全責引爭議

2012.02.09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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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曉雲、胡清暉/台北報導〕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導護應由誰負責?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接送孩子上下學基本上是家長的責任,部分教師也認為他們的工作責任不應無限擴大。彰化縣教育處希望教育部能明文規定,把交通導護訂為教師的工作內容之一,引發討論。

全教會︰家長有責 不應推給老師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接送孩子上下學基本上是家長的責任,馬路指揮權屬於警察職權,如果家長、警察人力無法負擔,學校站在維護學童安全的立場,是可以提供協助,但應由教育部、各縣市、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商,明訂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劉欽旭指出,交通導護的狀況常因地制宜,新北市在上下學期間,會派警察在主要路口指揮交通,幾年前尚未改制的高雄縣則由全縣學校的校長、行政主管、老師一起輪值交通導護。不過,老師沒有實際的交通指揮權,在很多地方都曾發生被人罵三字經的狀況,甚至有人把車禍責任怪罪給導護老師的指揮不當,因而要求賠償數十萬元的案例。

新北市教師鄭建信認為,遇汽、機車違規時,老師無法取締,只能以肉身阻擋,教師的工作範圍實在不該無限上綱。

家長團體稱應和老師共同負責

靖娟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認為,如果家長以工作忙為由,老師又認為不是自己職責,大家互相推託,最輸的是孩子,老師可以擔負導護的責任,但一定要提供保險、訓練、法律諮詢等配套,確保老師權益。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指出,孩子上下學安全應該是老師、家長的共同責任,交通導護的現況大多是由老師、家長合作,教育部可以把導護列為教師工作內容,但重點是雙方要合作。

彰化縣教育處表示,法律無明定,但教育現場長久以來都是排老師固定輪值導護,當值導護必須提早到校,不過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可強化學童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議教育部用法律明定。

國教司:由各地教育局處與教師協議

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認為,在社會無共識情況下,不宜貿然入法。教育部教研會則認為,此屬地方教育事務,各地教育局處可與教師會協議,訂入教師聘約準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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