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工會法必須再做修正

工會法必須再做修正

2012-3-06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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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水

各縣市、各層級教師工會自《工會法》解禁以來陸續完成組織,成立於民國100年7月11日的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經過8個月的組織發展,目前已有20個會員工會加入、會員人數超過8萬1千人,可謂小有所成。

儘管如此,各級教師工會自成立以來仍面臨不少內外問題,以擴大工會組織發展為例,除組織內部競合外,《工會法》的刻意限縮相當程度也影響了教師工會的深化,《工會法》再做適時修正,此其時矣。

工會法對教師工會的差別待遇

在討論如何修法前,還是要先回到《工會法》立法意旨談起,《工會法》第1條開宗明義明訂:「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然而,新《工會法》雖然開放教師組織工會,卻又在毫無根據之下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形同是對教師工會的歧視與壓制,不僅有違兩公約保障基本人權之宗旨,更悖離《工會法》立法意旨,亟需正視並謀求補救。

就會務發展而言,教師被禁組企業工會的影響有二:

其一,代扣會費問題:《工會法》第28條明訂:「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由於教師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所成立的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產業工會,目前也僅有比例極低的工會會員以代扣會費的方式繳交會費。

其二,會務公假問題:《工會法》第36條明訂:「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依此,目前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所屬各會員工會中,也僅有極少數取得會務公假,嚴重影響組織發展。

工會法再修正建議

一、取消學校教師工會禁令:

 教師之工會組織與其他受僱者工會無異,基於鼓勵勞工組織工會之立法宗旨,現行《工會法》第6條第1項,「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後段文字應予刪除,以回復教師組織企業工會之基本權利。

二、允許教師職業、產業工會代扣會費:

 若無法開放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則教師組織之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至少均應比照享有代扣會費之組織運作權利,建議修正《工會法》第28條,增列教師職業、產業工會比照一般企業工會代扣會費。

三、教師工會應有基本會務公假:

 會務公假係工會安全重要環節,攸關工會運作,《工會法》第6條已然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第36條卻又明訂企業工會無須經過約定即有基本會務公假,形成教師職業工會、教育產業工會規模遠超過一般企業工會,卻無基本會務公假保障之怪象。為使各類型工會公平發展會務組織,建議於第36條增列「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符合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且未與雇主達成第一項之公假約定合意時,適用前項之規定。」凡符合《團體協約法》具有協商資格之職業或產業工會,均應保障其會務人員公假時數,以維持工會合理運作。

綜上,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確實業已干擾教師工會組織發展,不啻等於國家法律對教師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國會應正視此一問題並進行後續修法,至於教師工會方面,在完成修法工作前,亦應著手與雇主就各級工會基本會務假保障進行約定,或啟動勞資協商程序,以展現工會實力,突破國家法律封鎖。(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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