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稿:新北市「悲慘」的特教老師
2012-3-12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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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忠信
不管你是不是自願?都要參加特殊教育教學評鑑?
新北市特教老師的際遇,只能用「悲慘」兩個字來形容。現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本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且由教師自願參與。新北市教育局的處理方式,只要部分家長對老師有意見,投訴教育局特教科,就馬上進行特殊教育教學評鑑,管你是不是自願?
公文書上,大剌剌地列上老師的名字,進行「針對性」的教學評鑑。針對同一個老師,在短短一學年內,進行3次評鑑,僅對教學內容項目改進,就做大張旗鼓的評鑑,試問特殊教育只有教學的幾個項目嗎?評鑑結果,既然已通過,又要再一次接受評鑑,評鑑已影響老師大部分教學時間,也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新北市教師會得知後,行文到教育局了解,教育局給的答覆:竟然是「本市辦理特教教學評鑑之對象與目的為處理民眾陳情事項與維護學生受教權」,不解的是,依據教育基本法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評鑑的目的:一、提昇特殊教育品質;二、促進特殊教育發展以及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而非教育局給的答覆:「為處理民眾陳情事項與受教權」而已,教育局訂定與法令名稱不符的「特教教學評鑑」來執行民眾的訴求。
教育局對特殊教育評鑑工作不夠重視,連評鑑指標都不明、標準化項目、程序也沒有,如何落實特殊教育評鑑工作?何況「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14條(成長專業)…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提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學習權,應與教師會擬定教育方案、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計劃並共同執行。遺憾的是,教育局明顯違反教師聘約準則,未與教師會共同研擬方案計劃,卻自訂與法不符的特教教學評鑑與視導,令人憂心新北市教育局對特殊教育發展的行政態度?難道特殊教育發展,要靠特教教師的一已之力,就能擴展推行?
特教法中已敘明評鑑對象為「學校」,既然特殊教育工作是團隊服務工作,從行政、老師、教師助理、專業團隊,每個人都責無旁貸,既使服務特殊教育班、資源班的同仁,若評鑑是針對學校特教班、資源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等事務之辦理情形作評鑑,就沒有你我的問題?只有分工合作的問題,缺少哪一個環節都不行。
況且,若該校評鑑結果為甲等,就應該給學校團隊獎勵及經費上補助。反而,將「教師個人教學」列為追蹤改進對象,未見輔導機制的補救,反而短期內增加評鑑次數,明顯違反行政程序。舉著「特教教學評鑑」大旗之名,執行打壓特教基層老師士氣之實,實非新北市特教之福。假設教師個人教學不力,已有一套教師成績考核機制,處理不適任教師,不應該單方面依「民眾陳情」來辦理,特教的服務不只有教、訓、輔而已,還有勞、社政、醫療的服務,這些單位如何相輔相成網絡支持系統,是特殊教育該做的事。評鑑應著重監督、考核學校推行特殊教育,不應針對教師的教學內容挑毛病,既然已經改進,何需浪費國家資源進行3次評鑑,難道學校沒有輔導老師的能力嗎?
新北市特教老師的「悲慘」。除了課務繁重,諮詢服務的人數又眾多,此次課稅配套措施,又不如其它縣市,以及長期不受尊重,這使得未來新北市的特殊教育蒙上一層陰影。
(全國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