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學校分會應主動提出對文康活動費編列的需求與建議!!!
今年宜蘭縣政府採部份外加補助的方式,將文康活動費分別納編於各校,並要求各校依據會計程序及預算編列用途核實支用,以落實預算編列之美意。非常感謝縣府的體貼與美意,但是各校應如何應用,才能發揮文康活動費的目的與效能?
建議學校分會應主動提出對文康活動費編列的需求與建議,在校內教職員工充分的溝通與討論之下,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與,相信必能達到「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之目的。
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行政院臺八十八人政住字第三○○○九九號函修正第三點
一、為倡導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研習、欣賞或競賽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研習、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三、適用對象: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
五、經費編列:
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
六、附則
(一)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與。
(二)各機關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三)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商租借各級學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放使用。
七、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