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師需安胎休養 得請病假
中央社 – 201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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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7日電)教育部今天表示,第694次部務會報討論通過「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的請假,可以「病假」登記,且病假28日內不扣薪。
教育部說,前述請假日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不影響教師成績考核,將於近日循程序發布。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正是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明定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並得依規定檢附醫師診斷證明請延長病假,且延長病假期間不扣除薪給。
教育部說,為照顧懷孕教師,簡化行政流程,因安胎休養所請的延長病假,銷假上班時得免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此外,原住民族身分的教師,在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得申請放假1天,放假期間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教育部指出,教師請婚假、娩假、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1010407
101.4.7教育部新聞訊息
需安胎休養之教師,治療或休養期間得以病假登記
發稿單位:人事處
單位聯絡人:姚佩芬
發布日期:101-04-07
教育部第694次部務會報討論通過「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得以病假登記,且病假28日內不扣除薪給。前述請假日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不影響教師之成績考核,全案將於近日循程序發布。
本次修正是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明定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並得依規定檢附醫師診斷證明請延長病假,且延長病假期間不扣除薪給。為照顧懷孕教師,簡化行政流程,因安胎休養所請之延長病假,銷假上班時得免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又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得申請放假1日,放假期間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基於落實憲法第156條有關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考量,及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明定私立學校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亦應核給病假。教師請婚假、娩假、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
教育部表示,教師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除得以病假登記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該段請假日數不影響教師成績考核,並已配合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條文,私立學校亦應配合修正相關考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