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多管齊下拯救校長遴選制度
2012-4-18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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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此時,各地教師組織多將校長遴選列為重要會務,不僅積極協助會員學校處理相關事務、要求改革校長遴選機制,甚至主動向監察院檢舉主管機關違失情事。
然而,即便教師組織多方努力,但由於候用校長員額不足、教師參與偏低、遴選委員會難以排除官方意志等結構性問題,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其實早已陷入行禮如儀境地,確有必要進行全盤檢討,以下從校長培育、校長遴選、校長回任教師等三階段進行討論。
以新思維進行校長培育
檢視現行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可再作斟酌處有二:校長需要進行甄選嗎?候用校長應具備何種專業知能?
依相關法制,目前僅規定國中、小校長須經公開甄選、儲訓後方能參與校長遴選;高中職校長則僅規定相關任用資格,並未辦理甄選,形成國中小校長任用資格嚴於高中職的兩種遴選機制。
值得探討者,如果辦理校長甄選儲訓確有助於提升校長素質,何以高中職校長長期無須辦理甄選?遑論種種跡象顯示,經過嚴格甄選儲訓的國中、小校長素質未必優於高中職,中小學校長之任用是否必須先經過甄選?是否有必要齊一中小學校長遴選機制,實有深入探討必要。
退一步言,以目前國中小校長之甄選儲訓制度而言,至少可朝以下兩個方向改進:
●其一,校長甄選應兼顧教學知能與行政專長:長期以來,中小學校長肩負執行教育行政意志的任務,基此,校長甄選帶有濃厚的行政導向,說到底,充足的行政歷練就是通過校長甄選的必要條件,一般教學專長教師在一面倒向行政思維的甄選制度下,即便有意願、有熱忱,也著實難以出線,這無疑是中小學校長重行政、輕教學的一大根源。我們以為,國中小校長甄選如果還有存在必要,亦應朝兼顧教學知能與行政專長的方向規劃。
●其二,校長儲訓應提升校長法治與人權素養:去年以來,新北市中小學校長爆發規模性、結構性之營養午餐弊案,在舉國上下為此震驚不已,要求教育界徹底反省之際,竟有校長團體領導人辯稱此係「歷史共業」,中小學校長之法治素養,可見一斑。此外,現階段之校園氛圍,早已不同於威權年代,消極而言,中小學校長至少應理解校園民主真義,充分掌握校務會議、教評會、考核會、課發會之運作機制,積極來說,尤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與勞動基本權,以及家長之校務參與權,以提升學校教育品質。
通盤檢討遴選機制
分析起來,中小學校長遴選之缺失主要有二:候用校長員額不足、遴選委員會功能不彰,茲建議如下:
一、增加候用校長額數:如果國中小候用校長與出缺學校之比例,無法由目前的接近1:1逐步增加,所謂的校長遴選,無異等於協助官方進行校長分發工作,各主管機關應逐年增加候用校長比例,或比照高中職作法,取消國中小候用校長甄選,以期量變帶動質變,真正落實校長遴選精神。
二、調整遴選委員會組成:觀諸各主管機關設置之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比例,官方仍可牢牢掌握校長遴選結果,依此前經驗,校長若非貪贓枉法、聲名狼籍,其實皆有其出路,形式上,教師組織雖派員參與遴選委員會,惟若無法改變現行遴選委員會組成比例,反而淪為替官方意志背書而已。
落實中小學校長任期制
中小學校長不僅早已從官派改為遴選,《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並均明訂應採「任期制」,這雖寓有校長為學校首席教師之概念,惟實務上,僅有比例極低的校長主動回任教職,久而久之,各界竟誤以為校長回任教師係「不適任校長」專利,殊為可惜。
校長終身任用制對教育現場之危害是顯而易見的,諸如:校長遠離教學本位、行政思維獨大、威權治校等。為確保校長遴選精神並落實任期制,《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必須同步進行修正,建議增列「校長連續任滿兩任,應回任教師至少兩年,或未滿兩任即遴選至他校,最多再擔任校長一任後,應回任教師至少兩年」條文,俾使校長遴選回歸其立法意旨,進而提升學校教育品質。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