咄咄集:去倫理化的倫理守則
2012-5-18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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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水
為彰顯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各業專門職業人員每每自訂倫理規範,諸如醫師、律師、建築師等,或許為了提升學校教師專業地位,教育部刻正委託大學教師進行「大專院校教師專業倫理守則」、「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倫理守則」專案研究。
教育部每年的委託研究案肯定不少,這些所費不貲的研究成果究竟對台灣教育起了什麼作用,平素或許乏人聞問,惟基於本委託案的特性與內涵,著實不能掉以輕心。
何謂專業倫理規範?專業人員之自律公約者也,既為公約,也就不同於外部的他律,著重的是同業人員之內部自律。揆諸其他專業人員職業倫理規範,諸如「律師倫理規範」、「醫師倫理規範」等,皆由各業專業人員團體自訂,其目的即是透過同業人員的倫理自覺,達成社群之自律與自治,以期維護專業尊嚴。
基此,教師專業倫理規範,無疑也只能透過各級教師團體內部討論後訂定。無論由教育部以專案研究的方式委託研訂,或由大學教師代替中小學教師制定,恰恰都已從根本抵觸了職業倫理規範的內涵與意義,意味著:中小學教師不具備討論中小學教師倫理守則的專業能力,既如此,也就等於否定了中小學教師的專業地位。基本上,一個不具專業地位的職業,也沒有訂定倫理守則的必要性,易言之,教育部煞有其事地委託訂定「教師倫理守則」,不僅多餘,甚至本身就違反了倫理守則的訂定倫理。
檢視本案目前初稿內容,其實就是集教育法制、各校教師聘約、自律公約之大成,益加證實將倫理規範交由外部人員訂定的荒謬。然則,若交由同業專業人員自訂,中小學教師專業倫理之具體內容為何?試舉重要內涵如下:
一、教育之目的與教師之職責:教師應體認,教育之根本目的在於促成人之自我實現;教師之職責,在於發揮專業以達成此一目標,進而實現人類社會之公平正義。二、教師與學生:教育工作應以學生為中心,教師應發揮專業知能以確保學生受教權。三、教師與家長:教師應秉持教育專業並與家長進行良性溝通,以共同維護學生最佳利益。四、教師與教育行政:教師與行政人員應共同維護學生權益,教師並應堅守專業自主,以確保教育主體性。五、教師與同儕:教師須積極進修,充實專業知能,並應開展學群合作,以提升教學品質。
教師之權利義務與專業規準,要不明定於法規,要不就由勞資協商,由教育部代訂教師倫理守則,還真聞所未聞了。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