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教師考核新法治絲益棼
2012-6-20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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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刻正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4條草案,據稱由於現行「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部分目次規定欠缺明確性」,為使教師考核更臻確實,故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依前開「檢核表」辦理。
「檢核表」之考核指標分「正向事項」8目(18項具體條件)、「負向事項」5目(15項具體條件),未來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者,僅允許在「正向事項」中的第1目至第3目中有1項未符合,且無任何負向事項;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者,須未符合正向事項在2項以下,且負向事項在2項以下者;至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並留支原薪:未符合正向事項第6目、第7目、第8目之具體條件任何一項、或具負向事項所列具體條件中第6項、第14項、第15項之任何一項者、或具負向事項所列具體條件3項以上者。
我們支持核實考核,惟應該關注的是, 此一修正案真能落實考核?或是反向製造更多校園紛擾?教育部的「檢核表」顯然必須先接受檢核,方能服人,歸納起來,「檢核表」至少有以下問題:
一、脫離現場,本末倒置:
「正向事項」1-2:運用教學資源,參與設計學校本位課程,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試問,在縣市首長競相加課後,現在究竟還有多少學校有實施本位課程的空間?教育部之前無力阻止教育軍閥,現又將此納入考核指標,又是哪門子的擔當?
「正向事項」1-3:教學進度適宜,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1.能以教學計畫為依歸,掌握教學進度。2.能依學生學習情形,適當調整教學進度。
很明顯地,前揭兩個條件極有可能產生衝突,教師若為了進行補救教學,很有可能必須調整教學進度,也就因此難以「掌握教學進度」,試問,考量學生實際需求而調整進度的老師,在教育部新的考核辦法中卻很有可能無法成為甲等教師,反而行禮如儀者卻可考列甲等,這是在變相鼓勵教師照本宣科嗎?
「正向事項」1-4:教學成績卓著,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3.能積極參與校內、外與教學相關之競賽或活動。4.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或國教輔導團員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任務編組之輔導員。5.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活動,引領學生適性學習。
就教學現場而言,熱衷參與競賽與教學成效之間,不僅不必然相關,甚至極有可能是反指標,不妨問問教師對熱衷參與校長甄選者之教學評價,當可略知一二。至於擔任所謂輔導團者竟可被視為「教學成績卓著」,這又如何讓基層教師信服?此外,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活動也算是教學成績卓著,或許立意良好,但是否因此衍生學生因階級落差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均等?恐怕亦值得斟酌。
「正向事項」2-5:提供家長個別或全班學生觀察文字記錄,以助家長了解學生學習情形與潛能,並有紀錄。
教師本應善盡親師溝通職責,期能確保學生最佳利益,然而,親師溝通首重時效,教育部應該支持教師積極親師溝通?或是鼓勵教師忙於文字記錄?難道還不清楚嗎?
二、行政本位,苛責教師:
「正向事項」1-1:能依據學校公布之課表授課。但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這完全體現了教育官員行政本位的思維,無異表明教育行政機關可以不尊重學校原訂課程。
「正向事項」2-5:批閱家庭聯絡簿或週記詳實,且具體反應家長建議事項。
導師當然必須善盡批閱家庭聯絡簿之職,問題在於,家長建議的事項,很有可能是針對學校行政,需要行政同仁解答,豈可完全苛責教師?
「正向事項」2-6:擔任輔導教師、未有減課者。
教育官員無力引進專業諮輔人員,竟想出以未減課擔任輔導老師的獎勵方式,試問,輔導不用專業嗎?不相應減課,不怕影響正常教學品質嗎?
「正向事項」2-6:對於校內高風險、高關懷、有中輟之虞、行為偏差或學習弱勢等學生,主動給予關懷輔導,並有具體紀錄。
前揭高風險學生之關懷輔導,非得教師、行政、家庭相互配合不可,學校行政不能置身事外;至於對行為偏差或學習弱勢學生之關懷輔導,本屬教師應盡職責,問題是,目前應該不會有幾個老師連這種例行工作也做記錄,但未來為了配合新考核辦法之實施,教師也只好配合記錄,這難道不會影響原有教學輔導?難道就是蔣偉寧部長期待的所謂教育志業?
「正向事項」3-4:擔任各處室行政職位。
教師之職務如何編排,本屬學校內部事務,或有學校難尋兼辦行政教師,但也有學校之教師視擔任導師為畏途,何況教師擔任行政職,業有主管加給並減授節數,若教育部堅持將此列為「正向事項」,教師擔任導師即應比照辦理,方為公允。
「正向事項」3-4:參與或承辦學校活動。
此舉有二個問題需再釐清,其一,承辦學校活動原本就是行政同仁重要業務,且已有記功、嘉獎以資獎勵,實無須再行列為「正向事項」;其二,值得深思者,積極參與、承辦官式活動,有時候不僅無助校務,甚至極有可能影響正常教學,教育官員不思檢討非關教學之活動,竟然還想進行獎勵,行政本位,無以復加。
「負向事項」2-5:班級經營欠佳,或親師關係衝突情節嚴重可歸責於教師,而未能積極處理,受家長、學生舉證並經查證屬實。
教師固應用心進行班級經營,然而,親師之互動關係卻不能因此片面歸責於教師一方,表面上,前揭規定似已限定「可歸責於教師」者,實際上,歷來親師衝突每每以懲處教師作為善後手段,再說,若親師當真發生激烈衝突,難道校長沒有責任?學校行政支援體系又在哪裡?苛責教師,實莫此為甚。
三、定義未明,無限上綱:
「正向事項」5-11: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教育部宣稱原「考核辦法」「欠缺明確性」,卻又在修正草案中加入更多定義未明的內容,試問:何謂品德生活良好?如何舉證?
「負向事項」1-2:上課時說太多與課程內容或生活教育毫無關係的話題或事務,經檢舉查證屬實,糾正後仍無改善者。
請問誰來判斷?誰來檢舉?又如何查證?
「負向事項」3-9:未依相關規定,無故缺席朝會、週會、學校依法令應召開之相關會議、值週或導護工作或其他經校務會議通過之學校相關會議,共達3次以上,經查證屬實。
《教師法》明定教師無義務擔任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何況教師並無指揮交通之公權力,教育部長期無力解決學童上下學安全,在無配套措施之下,卻逕自課教師責任,這才真真是消極不作為。
「負向事項」3-10:未依法令規定按時繳交資料共達3次以上(如:行政簿冊、學生資料、學生成績等),經查證屬實。
試問:何謂「未依法令」?學校之行政簿冊名目何其之多?教師職責本以教學為主,依此規定,校園勢必淪為行政領導教學之錯亂境地,嚴重干擾正常教學活動。
「負向事項」3-11:於教學、輔導、管教或兼行政職人員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不作為或提供不實造假資料(如:批改考卷等),造成學生或教師權益受影響,經查證屬實。
試問,何謂消極不作為?誰有權認定?是否因此成為箝制教師的工具?
「負向事項」3-12:依相關規定執行職務,未能主動反應危害學生安全的人、事、物,經查證屬實。
試問,何謂「危害學生安全的人、事、物」?教師的權利義務究竟為何?
「負向事項」5-14:行為表現不當,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經查證屬實者:1.涉入不正當場所。2.具有嫖賭事實。
試問,何謂行為表現不當?何謂不正當場所?性交易與賭博在我國均已除罪化,未來如設有專區,是否仍屬不正當場所?是否算是行為表現不當?
四、紙上作業,流於形式:
綜觀教育部新修正之「考核辦法」,除出現「脫離現場,本末倒置」、「行政本位,苛責教師」、「定義未明,無限上綱」等問題外,對學校行政同仁與教師而言,更將因此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各類紙上作業,不僅教師疲於奔命、權益受損,學校之正常教學、學生之學習權益也都因此受到極大影響。教育部作為主政機關,必須為其獨斷向全國教師致歉,並重行調整修正,以免殃及教育品質。
一個標榜要核實考核的新法,卻使教師考核更加形式化,甚至反過來影響學生權益,造成校園紛擾,主其事者要以為這是展現所謂魄力的時候,顯然低估了教師維護校園安定的決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文宣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