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導師聘任宜回歸各校自主
2012-7-04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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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此刻應忙於12年國教政策規劃與對外說明的教育部,近來卻將矛頭對準學校教師,繼提出備受批評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案後,教育部今日又召開「國民中小學班級導師聘任制實施原則」研商會議,準備訂定全國性的國民中小學班級導師聘任制實施原則。
如果國家的教育法規、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有助於解決校園問題、提升教育品質,各界當然應予支持,問題是,並非所有教育法令都符合教育專業,我們甚至時常可見遠離教學現場需求的各種政令,前揭「國民中小學班級導師聘任制實施原則」,又是一實例。
擔任導師辦法應由校務會議通過
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以下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準此,教師確有擔任導師之義務,但導師職務之安排依法應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訂,教育部意圖以行政指導取代《教師法》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僅有違教育法制,更明顯侵犯各校校務會議職權,殊不足取。
進一步檢視《教師法》第17條之立法沿革,尤見教育部上開作法之矛盾,要知道,《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原本係由教育部統一訂定,全國各中小學一體適用同一規範,詎料,就在各界為釐清管教界線爭論不休之際,教育部竟於民國92年間主動提出《教師法》修法版本,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改由各校自訂,此舉美其名是尊重各校自主,實則與推卸責任無異。
我們著實不解,法制上、實務上,理應由主管教育機關訂定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育部推由各校自行訂定;反倒是法有明文、應該尊重各校主客觀條件的擔任導師辦法,此刻卻又搶著發出行政指導,這是要凸顯教育官員對教育法治、教育專業的理解水平?或是彰顯教育部的魄力?
教育法制最忌疊床架屋
除了無法可依外,教育部《國民中小學班級導師聘任制實施原則》草案內容,尚有二大問題,有必要再做斟酌。
其一,擔任導師係全體中小學教師之義務,教育部不尊重各校校務會議職權已不足取,其所訂定的原則竟然只規範國中小,難道高中職的導師聘任方式異於國中小?或者,教育部還準備另定一個適用高中職的行政指導?教育官員耗時費力去訂定無法律受權的行政指導,意義何在?目的何在?難道教育部沒有更為要緊的事了?
其二,必須再次強調,依《教師法》第17條立法意旨,即便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訂,所訂定者也應該是「導師職務輪替辦法」或「教師職務延聘辦法」,而非鉅細靡遺地去訂定導師工作要點。揆諸《國民中小學班級導師聘任制實施原則》草案,卻以規範導師工作項目為主軸,草案其餘規定其實散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法規,可謂疊床架屋、治絲益棼。
尤為離譜者,僅僅教師獎懲一項,除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教育部積極研議中的教師評鑑制度外,此刻竟然又出現在《國民中小學班級導師聘任制實施原則》中,究竟教育部對教師評鑑的中心思想何在?制度紊亂至此,當真有助於提升學校教育品質?
無可諱言,在親師關係日趨緊張、導師工作內容日益繁瑣、行政支援體系卻又明顯不足下,確有不少教師視擔任導師為苦差事,導師作為學校教育之重要環節,教育部是要堅持訂定無助於解決問題的行政指導,或是積極架構更有效能的導師支援體系,難道還不清楚嗎?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