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消極不作為是對專業自主的反叛
2012-7-11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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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任教師應否於寒暑假值日?以及教師可否拒絕參加花燈研習?近來在新竹縣教師職業工會的臉書上引起許多討論,檢視老師們的發言內容,在在證明法制上雖有《教師法》規範教師權利義務,但校園內之紛爭顯然並未平歇,箇中原因值得探究。
總結教師的疑問,不外是:何謂教師專業自主權?何謂校長行政裁量權?教師要如何維護權益?教師可否拒絕與教學無關的行政要求?要釐清這些爭議,必須先對教師專業自主權作一初步討論。
教師專業自主與校長行政裁量權
專業自主權,意指專業人員能依據本身專業知能執行工作,而不受外力之干預,雖有論者指出,以教職的養成背景、及其所執行之業務觀之,充其量只能視為「半專業」(semi-profession)、準專業(quasi-profession),離專業人員之職業特質尚有差距。儘管如此,也應該看到,各國努力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之具體行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1966年發表的《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書》,即載明:教師應該被視為一種專門職業,國家應建構合理工作環境,期使教師致力專業職責。
為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我國《教師法》第16條明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教育基本法》亦規定,「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足見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確已完成法制化進程。
然則,何以教師專業自主權被侵害的事件仍時有所聞呢?回到校園現場,爭議的一大原因,就是在教育科層體制下,教師在許多時候仍被視為是執行教育政令的工具,也確實有部分校長,每每以所謂「行政裁量權」為名,動輒要求教師配合各項行政工作,使得教師與行政關係陷入緊張與衝突。
事實上,所謂行政裁量權係指:「國家為便利行政業務的執行,以法規對行政機關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授予藉自身合理判斷作成決定的權力。」惟《行政程序法》第4條亦有明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準此,行政裁量權不能逾越法律授權,校長自不能濫用裁量權,何況有關教師之權利義務,業有《教師法》等法規加以規範,學校重大事項依法則應交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所謂校長行政裁量權,其實所剩無幾,在依法行政與校園民主下,首長動輒高舉行政裁量權,徒增校園紛擾而已。
我們以為,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絕非只是為了符合法令、或為了校園和諧,而是教師作為專業人員,確保其專業自主確有助於落實教育專業、提升教育品質。為化解爭議,茲提出以下建議。
善用校務會議化解爭議
《教師法》第16條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問題在於,究竟何種工作或活動與教學無關?又是誰來決定是否與教學相關?
前面說過,校長應減少所謂行政裁量權以免橫生爭端,比較理想的作法應該是:善用校務會議在內的各種合議制會議,以充分討論、決定學校重要章則與工作編排,至於議事的原則除應合乎法令規定,更應本於教育專業,以學生利益作為考量,並減少與教學無關之行政工作。若能如此,校園內之無謂爭議當能有效減少,教師更可致力配合相關校務與教學工作。
教師專業自主貴在實踐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教師之專業自主顯然無法假手他人,須知,專業自主者也,一體兩面、互為表裡、缺一不可,教師若無專業而放言自主,實難以提昇專業地位;相反地,教師若無自主而以行政之專業為專業,則已悖離專業自主之意義,淪為執行政令之工具。
職是,專業自主,是動詞、而非名詞,是主動的開展、而非被動的因應,教師若不能以具體作為實踐專業自主的意義,正是對專業自主的異化與反叛。再以本文開頭所引之假期值日與花燈研習為例,要求專任教師值日根本毫無法律授權,規定學校參加花燈研習之教師數,也難謂與教學相關,本案正是捍衛、落實教師專業自主權的指標,若是連這樣清楚違背專業自主的行政要求,教師都難以拒絕,說要維護專業自主權,其誰能信?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