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責任制,無價?
台灣立報20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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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倩
幼托整合政策於今年(2012)開始實施,整併後的幼兒園(原托兒所與幼稚園)牽涉到人員的重新配置,勞資雙方因此出現了新的角力空間。由資方組成的「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申請教保人員適用《勞基法》30條之1的變形工時案獲得通過,日前勞委會宣布最快可在8月生效。上週五(7/19)全國教保產業工會趕緊召開公聽會表達反對意見。
教保人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工會挺身捍衛協商工時的權利本屬應當,但長期以來社會似乎已經習慣保育員的長工時型態,許多自己也很難準時下班的家長不免擔心:「我的孩子誰照顧?」國中小老師聽到這種說法,想必覺得很熟悉。
做為第一線的教育工作者,教保人員和老師一談到工時就背負很多道德壓力。去年教育部欲將中小學教師的「在校服務時間」入法,引來社會很多的反彈和誤解,認為老師是責任制,怎麼能打卡下班,學生在下班時間出了事,老師難道不管嗎?先不論教育部的本意其實是用教師工時入法,來迴避工會談團體協約的空間,從輿論一面倒的反應可見,「為了孩子」的神聖使命,模糊了工時的核心問題。
工時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力的時間」,和工資一樣是勞資雙方利益產生衝突的主要場域。勞工的工時愈低、工資愈高,對雇主來說都代表成本的增加。國家在《勞基法》明訂最高工時和最低工資,某個程度是侵犯雇主的私權,但若不如此,處於弱勢的勞工將受到無止盡的剝削。
然而,我們都知道政府不是勞工開的,法律的制定往往偏向更有權力的一方。因此,勞基法仍留了幾道方便之門:30條之1和84條之1,供雇主更有彈性的使用勞動力。工會的存在就是要努力為勞工守住這道防線。
一般勞工要求低工時、高工資很容易被理解,為什麼換成教師就一臉為難?教師雖然也是受雇者,但工作內容涉及到第三方──家長和兒童──的利益,而無法被單純看待。而家長和兒童的利益似乎就是公共利益,且許多家長認為自己是納稅人,抱持著雇主心態。反倒是真正有指揮監督權的雇主──校方或園方──躲在後面,讓與他們表面上利益一致的家長去要求老師為「學生受教權」無私奉獻。
事實上,「親師關係」絕對不是「僱傭關係」,就像買了一張鴻海股票,也不代表你可以和郭台銘一樣指揮鴻海的員工。親與師的關係建立在學生身上,是依附在現行教育體系中產生的關係。家長不是教師聘約的對照人,也沒有實際指揮監督教師的法定權利。正因如此,家長和老師之間客觀上不存在利益衝突,在教育議題上應該有更多合作空間。
教師的工資法有明定,工時又被神秘化,工會在這些關鍵議題的協商功能遭到弱化,殊為可惜。教保工會爭取合理工時,率先破除教育界對於「責任制」的迷思,教師們應予以支持。責任制不該被無限上綱,《勞基法》的84條之1其實是工作時間另行約定的條款,不代表可以任意超時;30條之1是工作時間得變更的原則,但前提是獲得勞方的同意,而不是資方和政府核可。
我們期待教育工作者有愛心又有責任感,和我們希望每個職場的勞資關係更公平對等並不衝突,切莫混為一談。如果孩子需要更長時間的照顧,就表示這份工作需要更多人力才能完成,要檢討的是人力配置的制度面和雇主只想降低成本的心態,而不是老師為何不願多付出。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附註:
勞基法30條(基本工時規定)
1.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
2.每2週不得超過84小時
3.每日正常工時+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4.每月總加班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基法30條之1(四週變形工時)
1.雇主得將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的時數。
2.具體安排與限制:
(1)每日最高正常工時10小時,超過10小時算加班。
(2)每日正常工時 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
(3)每周正常工時總時數最高為70小時(10小時*7天),但四週正常工 時不得超過168(84小時*2週)
(4)2週內至少有2日休息,作為例假。
3.實施條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及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
勞基法84條之1(工作時間可另行約定之工作)實施條件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
(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2.有書面約定並報請核備
3.參考法定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