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會雇主是學校 校長連署反彈
2012-10-23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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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史第一遭 已逾兩千校長連署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去年全國教師可組工會後,有關教師工作內容要與「雇主」進行團體協約,勞委會認定雇主是「學校」,教育部、縣市政府等教育行政機關則非當事人,引發全國中小學校長強烈反彈,發起「兒童受教權不能割地賠款─校長不是雇主」連署行動,目前已有兩千多名校長參與,成為台灣教育史上第一次校長連署事件。
對於校長群起反彈,教育部長蔣偉寧昨天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回答立委管碧玲質詢時表示,教育部將和勞委會再進一步研商,希望可依協約事務的性質區分雇主,單一學校仍是以學校為雇主、校長為代理人,地方教育則應是各縣市政府、中央教育則是教育部。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說,勞委會解釋《團體協約法》中教師工會團體協商的對象,認定學校是雇主,因此也就是學校校長,校長協會因此發起「兒童受教權不能割地賠款─校長不是雇主」連署行動,短短十多天就有兩千兩百卅四名校長、全國超過六成的國中小校長連署,甚至新北市、宜蘭縣、屏東縣及金門縣連署比率達到百分之百,澎湖縣也超過九成八,全台校長以壓倒性的連署人數,表達強烈反對「校長是雇主」的立場。
薛春光表示,校長們強烈要求政府修改惡法,將雇主從「學校」修改為地方政府,而且在修法完成前,暫緩執行所有「團體協約」協商,明天也將和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等人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決心。
教師工會:校長就是代表學校雇主
不過,全國教師總工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校長本來就是代表學校的雇主,「教師聘書上是誰的名字,誰就是雇主」,教師聘書上就寫著學校校長的名字,事實上教師工會不在意誰是雇主,只要有明確雇主,讓教師可依法進行團體協約,對校長們因不了解勞動法令所產生的恐慌感到同情。
劉欽旭表示,以前教師權益受損時只能提出申訴,校長不用出面,即使申訴成功,校長也可不予理會,但教師組工會後,最嚴重情況可提請裁決,類似勞動法庭的概念,雇主若被判輸就可能有罰鍰問題,但也是罰學校,不會罰到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