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青年貧窮化:教師工會的集體協商爭議與雇主認定
2012-11-30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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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翔
勞雇關係是一個雙向關係,無論是個別勞動契約下的勞工與雇主兩造,或是集體勞資關係中的勞資之間。但是隨著財產權中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以及現代企業體制的擴張與經營手段的推陳出新,勞工與雇主的概念也逐漸有所變化。
雇主在勞基法中表現為基於所有權與勞務受領權的事業主,與基於管理權與指揮命令權的事業經營負責人或是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此即為所謂的功能性雇主。但是這種管制方式面對勞動專業化致使勞工對雇主的人格從屬性弱化,使得以人格從屬進行實質認定僱傭關係時困難重重,因此除傳統上的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等要件,實務上有必要參酌組織從屬性等補充要件來進行僱傭關係認定,這也將勞雇關係從點對點的兩造關係拉成一個立體的結構,用以涵蓋日益複雜化的勞動現實與企業組織生態。
集體協商中的雇主
在個別勞動法範圍當中的雇主概念,或多或少已有對於企業組織變化的應對認定方式,尤其是針對企業以集團化經營成立母子公司、藉由調派的手段讓員工在企業體間流動,都能夠以從屬性實質認定僱傭關係建立在何者之間,也就是確認雇主是誰。但是在集體勞動法的範疇當中,誰可以、誰應該作為工會的集體協商對象,相形之下就沒有太多的討論。
團體協約法第二條規定團體協約當事人是工會以及雇主或具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並在第六條誠信協商原則第三項定有具協商資格之工會的條件,但是綜觀其他條文,卻未對另一造雇主或雇主團體的認定有太多的闡釋。我們的想像似乎是工會(勞工)被確認出來了,相對地雇主就會自然而然地「生」出來,這樣的想像似乎是依循著過去原子化的廠場工會脈絡,筆者以為這連結到的是台灣排斥型的集體協商體制,集體協商與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依舊受限在廠場的層次而難以跨越到產業、乃至全國的範疇。
而這樣原子化的思考模式能否應付現實當中複雜的勞資關係體制,則不無有疑。
教師工會的爭議
去年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向各學校提出集體協商要約,卻產生學校是否是教師工會的協商對象的爭議。各校校長急跳腳,稱校長也是領錢的,怎麼是雇主;教育部也以新聞稿「堅持」公立學校雇主為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相對地勞委會卻相對罕見地以函釋直接指明「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100年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僅為編列與教師權利義務相關預算、訂定與教師相關之法規(職權)命令或法律者,屬學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而至今年10月底,教育部發布新聞稿指出,教育部與勞委會針對教師工會的協商對象,有初步的協議結果,將視協商事項權責認定對象,全國事項由主管機關,各校事項則由學校;儘管如此,沒想到全國校長協會竟然發動了一波「兒童受教權不能割地賠款──校長不是教師雇主」連署活動,提出六項訴求略謂:
一、教師雇主爭議未定前暫緩團體協商;
二、修正工會法以為教師雇主;
三、教育部應於101學年度前完成教師工作守則並上路,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四、教育部應組成專案小組,統一研議各縣市「團體協約」團體版本;
五、各縣市教師工會的團體協商對象應為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
六、教師已組工會,教師會應解散。
我們先撇去這些校長的極端保守思維以及以學生受教權當令箭,挾學生以令教師的烏賊戰術,純粹就教師工會的協商對象來討論,其主張未必完全無理由。
就法理而言,集體勞動法的勞工概念與個別勞動法的勞工概念應有不同,同樣地,集體勞動法的雇主概念自然也與個別勞工法有所差異(但是在台灣,集體勞動法與個別勞動法相當程度扣連在一起)。筆者以為,集體勞動法下的雇主應是作為工會的社會對手的存在,從協商層級來看,自最底層的廠場/企業層次、地方層次乃至最高的產業/全國層次,每個層級的協商代表都有所不同,而執意將雇主的意涵限縮在僱傭關係、指揮從屬,同時也將誠信協商原則限制在僱傭關係的範疇,無形之間也壓縮了工會的活動空間。
以教師工會的例子,教育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種種決策當然會對教師的勞動權有所影響,自然屬於集體協商中的雇主之列。筆者認為雖然目前認定各校作為協商代表,卻也不要讓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以及教育部自動變成「上級機關」,而是將它視作平等地位的協商代表,否則我們又將落入國家統合的框架,而自毀一個真正集體發聲的平台。
畢竟我們要處理的是國家這個公法人與私人之間的勞動問題,是私法上的勞動權利與義務,而非不符時宜的特別權力關係與公務人員忠誠義務。
結語
筆者認為,目前教師工會或許可先由全國教師工會聯合總會與教育部進行協商架構的協議與簽訂,先釐清議題的層級、討論的範圍,再下放地方工會與各校進行協商,這一方面處理了「校長大人」們的焦慮,也將協議事項、彼此的權利義務在這樣全國性的互動平台上解決清楚,不要再各自主張無謂的其他利益團體的訴求打模糊仗,不要繼續各說各話。
當然,真實的情境中,要讓教育主管機關和各校校長上談判桌,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台灣的教育界何時才能拋棄威權思想並正視教師勞動權,恐怕才是主因。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