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願釋字707成為教育法治的起點

咄咄集:願釋字707成為教育法治的起點

2013-1-02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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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水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做出釋字第707號解釋文:「教育部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707解釋文意旨

解釋文指出,教師之待遇應於3年內完成法制化,屆期未完成制訂,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有關教師部分之規定,失其效力。解釋文重要意旨如下:

一、保障教師之生活攸關教育品質:707號解釋文明確指出:「教育為國家社會發展之根基,教師肩負為國家造育人才之任務,其執行教育工作之良窳,攸關教育成敗至鉅,並間接影響人民之受教權。為使教師安心致力於教育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其生活自應予以保障。憲法第165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待遇之高低,包括其敘薪核計,關係教師生活之保障,除屬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外,亦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二、教職員敘薪辦法有違法律保留:「84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教師法第20條及88年6月23日制定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項,均分別明定教師之待遇,應以法律定之,惟有關教師之待遇,迄今仍未能完成法律之制定。教師薪級、薪額、計敘標準、本職最高薪級以及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等事項,事涉上開教師待遇之所得,係屬涉及上開教師財產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其未經法律之授權以為依據,核諸首開說明,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自屬有違。」

依法行政不能只是口號

大法官會議做成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有違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之解釋,可謂預料中之事,須知,依法行政是支配法治國家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首要原則,而「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涵。

有關教師進修取得更高學歷後之提敘年資應如何採計,並非不能討論,本案可議者在於,教育部似全無法治國基本概念,亦不見依法行政的積極作為。

正如釋字707號解釋文指出的,教師之待遇攸關教師生活之保障,並間接影響人民之受教權。為保障教師生活,憲法第165條即明訂:「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教育基本法第8條亦訂有:「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讓人訝異者,教師法生效迄今已逾17年,教育基本法訂定至今也有13年之久,然而,不僅教師待遇條例尚未完成立法,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之薪給竟仍延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至於教師之敘薪,則由教育部自訂「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作為規範,前者明確違反教師法、教育基本法要求另訂教師待遇專法之規定,後者則是完全沒有法律授權,便以一紙行政命令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所謂目無法治,莫此為甚。

教育部之所以在本案中成為法治國的負面教材,可有半點冤枉?

教育施政本末倒置

教師待遇法制化雖係立法院職權,但做為最高主管教育機關,教育部難道可以置身事外?自民國84年訂定教師法以來,其間歷經國、民兩黨十多年執政,歷任郭為藩、吳京、林清江、楊朝祥、曾志朗、黃榮村、杜正勝、鄭瑞城、吳清基、蔣偉寧等10位部長,偌大的教育部,編制這樣多的教育官員,十多年來竟然遲遲無法完成教師待遇法制化之立法,行政怠惰,可見一斑,要說教育部關心教師基本權益,其誰能服?

分析起來,若非教師待遇法制化不是教育部優先施政順位,就是教育官員不諳法治國真義,以致因陋就簡、便宜行事也不以為意。

如所共見,就在釋字707號解釋文公布前,教育部正大費周章研議訂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國民中小學教師備課注意事項」等,既無法律授權又擾亂正常教學、校務運作的行政指導,甚至無視各方反對,執意推動高度爭議的教師法大版本修法工作,以這樣本末倒置的教育施政方向,如何贏得教師信任?如何提升教育品質?

往者已矣,組織再造後的教育部恰好在1月1日上路,期待主事者記取釋字707的教訓,一改因循陋習,展現依法行政、尊重專業的新氣象,願釋字707成為告別舊官僚、開啟教育法治的起點。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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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立學校敘薪辦法違憲 三年內失效http://ppt.cc/8npZ

釋字第 707 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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