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稅扣除額說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102-1-23
依所得稅法規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納所得稅。
房租津貼及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已分別於78年及79年起併入專業加給等項目支給;眷屬之實物代金自80年起逐年併銷一口,至84年已併銷完畢不再發給。所以84年7月1日以後進用人員的薪俸中已無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等併入項目,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但84年6月30日前進用人員,在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有關規定未修正前仍得繼續免納所得稅。
有所得者就其所得課其綜合所得稅,但法有規定得免納稅之項目自當從年度所得中扣除,以維稅賦機制之正當。全教總整理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得免課稅之資料(如附件)提供會員參考,敬請檢視是否符合規定之條件得予以扣除免列入所得,並留意學校應依法行事協助扣除,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附件)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得免課稅之資料http://ppt.cc/sB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