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全教總要求解除對教師工會之不當管制

【新聞稿】發稿日期:2013年2月26日 

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全教總要求解除對教師工會之不當管制

繼去年4月20日公布第一部《國家人權報告書》後,馬政府自25日開始一連三天,邀請10位國際專家進行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除各級政府機關派代表接受國際專家詢問,各NGOs也提出發言申請,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於2月26日上午針對教師工會遭官方刻意歧視、壓制提出批判與建議,審查委員對劉欽旭之發言表達高度重視,認為對審查委員於3月1日做出結論性意見有重大意義。

此次國際審查,與會專家已將「某些類別之勞動者,或處於特殊情況之勞動者未能享有罷工權,請解釋為何教師,以及國防部員工不能擁有罷工權」列為審查委員會問題清單,要求政府提出回應。

其實,除《勞資爭議處理法》禁止罷工外,《工會法》亦不當限制教師工會組織形式,《團體協約法》對公立學校之團體協約則有差別待遇,教育官員更時常出現對教師工會的不友善發言,說到底,我國之人權保障離國際水平仍有極大落差。

前揭管制已明顯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關於結社自由與勞動基本權之保障,茲將重要精神條列如下:

一、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二、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三、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四、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馬總統於日前接見國際人權專家時表示:「人權保障已成為世界潮流,最可能侵犯人權的就是政府,我們有沒有反思能力,檢討自己所作所為,能不能真正符合國際人權的標準?」全教總要求政府必須承認打壓勞動人權之事實,並積極進行修正,以落實兩公約。

聯絡人:理事長劉欽旭0917-564996、文宣部主任羅德水0917-817123

 

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發言中文摘要

(主辦單位限制回應須在300字內)

針對審查委員有關「某些類別之勞動者,或處於特殊情況之勞動者未能享有罷工權,請解釋為何教師,以及國防部員工不能擁有罷工權?」之提問,全教總回應如下:

在政府刻意壓制下,台灣的教師曾經長期被禁止組織工會,即便2011年5月1日解禁後,台灣教師工會仍面臨以下惡意歧視:禁止罷工、限制工會組織形態、教師工會之團體協約須經主管機關核可等差別待遇。

前揭不法限制,不僅違反國際公約,更已嚴重影響台灣教師工會之發展,亟需進一步修正。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為,凡受僱者均應享有完整勞動基本權保障,禁止教師罷工以及其他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均無正當性,官方有關教師罷工將影響學生受教權的說法過於簡化,且缺乏實證基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自2011年7月11日成立來,致力改善教師勞動條件、維護學生受教權,證明教師工會可以兼顧師生權益,更是確保教育品質的專業人員工會,建議修法解除對教師工會的各種管制,落實人權立國的理想。

 

補充資料

全教總要求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

在黨國威權體制下,台灣工會長期處於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的控制下,各級學校教師受1929年頒布之工會法限制,甚至被剝奪組織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之基本權利。

儘管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三部規範集體勞動關係的法律陸續修正,並於2011年五一勞動節當天同步生效,然而,教師之勞動基本權以及教師工會之組織運作,仍然備受壓制。

一、工會法方面:工會法第6條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工會法修法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連帶影響教師工會行使其他企業工會享有之法定會務假與代扣會費等基本權利,明顯是官方對教師工會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二、團體協約法方面: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團體協約簽定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更使官方宣稱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形同具文。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不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有關禁止教師罷工一事,官方標準說法是「教師罷工將影響學生受教權」,作為一個重視教育的國家,以學生受教權為名來反對教師工會,確實是最為廉價的理由,然而,此一推論實過於簡化,且缺乏實證基礎。

須知,勞動三權三位一體、互為表裡,不可任意切割,若教師缺乏合理工作條件、專業自主性被不當干預,學生有何受教品質可言?應該看到,在國際教育評比(例如PISA)中表現突出的國家,例如芬蘭、加拿大均有強大的教師工會,足見健全的教師工會有助於提升教育品質。

事實上,近年來侵犯學生受教權者尤以官方錯誤教育政策為禍最大,教師工會若能獲得完整勞動三權保障,當可有效減少錯誤政策,反而有助於保障學生受教權、提升教育品質。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肯定政府開放教師組織工會的政策方向,然觀諸法制面對教師工會的惡意歧視,以及教育官員、學校校長對教師工會的高度敵意,政府對教師勞動人權明顯採取兩面策略:一方面修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以博取保障人權的名聲;可一方面卻又透過層層限制,讓教師工會對政府的制衡力量降到最低。

檢視教師工會組織歷程,台灣離真正的人權國家顯然仍有極大努力空間,要落實人權保障,就從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開始。

宜蘭縣教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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