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主任介聘 教部前後矛盾
2013-4-17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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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水
教育部日前預告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增訂:「國民中、小學因行政業務推動之需求,得開列主任介聘缺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經擬介聘主任原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及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後,由校長聘任之。」教育部表示,「依本辦法修正後,將能使法制更臻完備,解決長期以具主任資格教師分配不均之問題」。
本案業已爭議多年,惟依前揭修正條文不僅難以使「法制更臻完備」,反而平添校園紛擾,建議教育部懸崖勒馬、重行評估。
教師介聘首重公平
《教師法》明訂,教師聘任為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均應通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職是,就法制面而言,教師之「介聘」係在教師聘任機制下,給予現職教師行政遷調的一種聘任形式,目的在於減少各校自行聘任之行政作業成本,使有意轉調他校服務的教師能在公平機制下更有效率地完成介聘程序。
然而,無論聘任與介聘,主體均為「教師」,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均無單獨辦理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此次教育部擬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單獨為「教師兼主任」開介聘平台,已然牴觸《教師法》、《國民教育法》規定,此舉無異於破壞國民教育人事體制,實為教育法治的負面示範。
進一步言,如果教育部現在同意單獨進行「教師兼主任」之介聘,未來是否接著同意「教師兼主任」一職也可以排除在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外?果真如此,攸關教師工作權的聘任、超額教師遷調事宜,如何確保其基本公平性?如果「教師兼主任」可以這樣「趨利避害」,「教師兼組長」、「教師兼導師」、以及其他「專任教師」為何不能比照辦理?教育部此舉是在完備教育法制?或是在擾亂校園秩序?不言可喻。
教育施政應有中心思想
教育部做為最高教育主管機關,重大施政應有邏輯一致性,本案恰恰凸顯教育部決策缺乏中心思想,值得深入檢討。
教育部之所以配合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主要出於部分縣市強烈要求,問題在於,這些縣市政府違法進行主任介聘並非始自今日,教育部自始即明確加以反對,民國95年6月15日更以強烈口吻糾正屏東縣政府,指明「屏東縣立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屏東縣立國民中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教育部甚至要求屏東縣政府「限期15日內」通函所屬國中小「即日起停止適用」違法之介聘要點(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函參照)。
毫不誇張,無須另為反對文字,教育部此前針對本案的立場與函釋,就是反駁此次開放主任介聘最強而有力的論證,而最尷尬的不也正是如此?教育部明確反對在前,修法解套在後,以如此前後矛盾、左支右絀的教育施政,要完備教育法制、要解決校園問題,只怕緣木求魚了。
對症下藥才能平息爭端
教育部之所以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主要是因為將「教師介聘」、「主任資格」、「主任任用」等概念混為一談,誠所謂治絲益棼、徒增紛擾,茲提出以下建議:
一、確保聘任制度公平性:教師之聘任、甄選、儲訓、遷調應回歸法制,教育部必須確保相關作業之專業性與公平性,以「專任教師兼任職務」為介聘主體,不僅破壞教育法制,且嚴重影響其他專任教師權益,教育部此刻該做的,不是為少數違法介聘的縣市修法解套,而是要求各縣市回歸教育法制,以確保教師聘任制度的公平性。
二、尊重校長用人權:規範教師權利義務的《教師法》,適用對象為「編制內有給之專任教師」;規定各類教育人員任用資格與任用程序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稱教育人員亦無國民中小學「主任」之用語,毫無疑問,國民中小學主任一職並非專任而係兼職,這也是《國民教育法》明訂「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的關鍵。基於對校長對校務發展須負主要責任,筆者支持賦予校長用人權的空間,試問,若校長願意回歸《國民教育法》規定,直接由學校專任教師中組成行政團隊,那還需要大費周章由外校介聘什麼「具資格的主任」?反過來說,若連學校處室主任都乏人問津,身為校長能謂適任?
三、改善行政同仁勞動條件:教師缺乏擔任行政兼職意願,自然有許多原因,要改善校長難覓行政團隊的困境也有許多作法,其中,為「教師兼主任」另闢介聘管道絕非釜底抽薪之道,甚至反過來衍生更多問題,筆者建議,要提升教師擔任行政職意願,還是必須從改善行政同仁勞動條件、減輕非教育相關業務著手,方為正辦。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