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新聞稿】
聯合新聞稿2013.04.25
官、資聯手阻撓團體協約簽訂!
工會批政府「落實集體協商」承諾攏係假!
新勞動三法自2011年五一正式生效,官方宣稱將使勞工權益獲得更好的保障,然而,新法實施至今即將屆滿2年,工會發展前景、與勞工基本權益保障不僅沒有到來,台灣各業受雇者還面臨國民年金惡修、基本工資凍漲、集體協商不彰、關廠工人申訴無門的慘況。
以團體協約為例,官方宣稱新法「透過強制協商規範及誠信協商原則,有效提昇團體協約之協商意願」,可實際上,二年來團體協約締約率仍未見顯著提升,各級教師工會甚至尚未完成任何一件團體協約,主因就是資方抗拒協商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顢頇阻擋,其中,團體協約法第10條對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之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其主管機關核可的規定,更等同給了主管機關否決權,使得團體協約旨在創造勞資強制協商的立法精神形同具文。
對金融業工會來說,臺灣銀行等國營金融機構的團體協約續簽,即遭遇主管機關不予核可的問題,此外,工會要求資方同意將「禁止搭便車條款」列入團協內容,則面對資方排山倒海的反對聲浪,甚至外國商會還曾向台灣政府施壓修法廢除,種種不當干預都是斲傷台灣勞資團體協商健全發展的負面因素。
對教師工會來說,在教育行政與校長團體惡意杯葛下,教師工會的會務假、代扣會費均遭到刻意抵制,甚至多次出現教師工會幹部遭校方打壓的不當勞動行為案例;至於團體協約方面,先是面臨教育行政與校長爭先否認是雇主的荒謬現象,在團體協約法不當的「主管機關核可」規定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遲遲不核可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與學校簽訂的團體協約。
尤有甚者,勞委會甚至打算修改「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包括休無薪假的工時調整、人力調整、工作規則修訂等,都列為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意圖弱化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的代表性,更會壓抑勞工籌組工會的可能性。
為「落實集體協商制度」,全教總與全金聯共同提出以下主張:(1)績效獎金為「集體勞動條件」,工會反對未經正式協商即做不利變更。(2)政府應介入協助金融(銀行)工會、教師工會與其雇主(團體)協商產業別團體協約的要求。(3)對於政府為大股東的企業,主管機關應要求進行團體協商;對於民營企業要有獎勵措施,以提升團協簽約率。(4)反對意圖弱化工會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新聞聯絡:全金聯/韓仕賢秘書長0933-283106;全教總/羅德水副秘書長0917-81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