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有教無類還是精挑分類?

咄咄集:要有教無類還是精挑分類?

2013-05-03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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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泰

我國鼓勵自由興學,法有明定。教育基本法中第7條特別規定:「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但為求私人興學之正常發展,我國在私校法第1條特別標舉「公共性」與「自主性」的並重,這樣的價值應被社會認同,而立法院也應隨時注意上述核心精神,以免扼殺教育彈性或造成教育資源的偏差。

立法院於民國96年底修正私校法第57條,在第4項中賦予不受政府補助的私立國中小自主招生、不受法令限制的空間,這使得不少私立國中以考試篩選新生的行為,自4年前開始化暗為明,私中以考試招生對國小教育的影響極大,在政府準備採取全面高中職免學費之後,情勢更是凶猛,因為過去對直升比率沒有規範,現在教育部一度打算讓半數私校國中部學生可以直升,直升之後又給予完全免學費,顯然造成教育生態的丕變,至於部分公立國中堅守「零拒絕」原則下的處境,完全被政府和各界遺忘。

這樣的政策扭曲,經過去年立法院多次委員會議後,教育部終於在去年秋天提案修法做3個調整:對學校法人進行上下游一體看待,對學校不受補助的界定更能整體看待,並重新定義補助的內容。我們樂觀其成,完全遵守遊說法的全教總並在上個月行文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召委,希望把這個行政院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的私校法優先排入審查;當然私下去包圍立委的團體,也絡繹不絕於途。

本案不早一天修正三讀,所有私中考試招生的現象不會減少,「有教無類」的理想將成為「精挑分類」;本案不早日三讀,6年一貫醫科班不會停止招攬,人民納稅錢將毫無節制的流入以社經與智育雙重篩選過的特定族群。公私教育應該互補,該法對於國中小教育的正常化至為關鍵,因此我們期待立法院院再接再勵,以實際行動匡正12年教育現有政策的不周。

事實上絕大多數私立國中老師一樣具備有教無類的愛心,但在精挑分類的招生原則之下,他們甚至被當做菁英學生的服務生,賣命付出,但政府兩年來寧可增加私校董監酬勞,寧可去掉教評會的非董事席次保障,卻不願早日給予私校老師年金保障,令人質疑是選擇性的嘉惠私校,根本沒有把教師的專業、愛心及養老保障看在眼裡。我們期待教育政策開始回頭平衡,就從私校法和公保年金修法開始吧!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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