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退休轉任停領月退的情理法

退休轉任停領月退的情理法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30508

長期追蹤,導正制度偏差:

全教總的前身全教會,自民國98年開始關心這個問題,從內部決議後開始進行資料建檔,到一年前分別委請立委提案,幹部也撰寫專欄評論,也登記遊說立委支持及共同召開三次記者會(100.11及101.06.及102.03.),已經持續做了四年。我們的主張並不分教師或校長,也不分小學到大學,不分軍公教,我們認為在年金改革的關鍵時刻,這個部分宛如是試金石,何況立法院在審查99年101年10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的主決議,都已一再做出相關的決議,如果政府者一再推託,必將給外界非常曖昧的想像:改革改到自己就停止!選擇式的改革不會讓社會認同,也等於自毀長城;拿軍人和公務人員還沒有同步提案,更是對過去六個月的年金改革準備工作最大的諷刺。

私校特殊,必須列為優先:

私校是特許成立的學校法人,戒嚴時期甚至一度要有特定背景才能獲得興學,自解嚴以來又因重視國民受教權高於國家教育權,所以民國88年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甚至訂有獎勵協助補助自由興學等條文,私校固然不是營利事業,卻受政府特別監督,政府也必須編列不特定金額給予獎補助,以學校運作經費而言,不少學校來自政府補助已超過歲入百分之十或每年三千萬元以上,甚多未來十二年國教的無條件免學費,更使私立高中職入學障礙大為降低,大大有利其招生與經營。如果目前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規範退休人員轉任政府出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財團法人時,尚且停領全部月退,則對公部門領取月退休金的受雇者轉任私校,自有必要給予停領局部月退之必要。

社會保險,須有分配正義:

我國公教人員,除私校教職員外,其職業退休金為社會保險模式,建立在跨代互助,一如全民健保,社會資源有限,所繳保費──來自納稅人款項的撥繳,是珍貴而稀有的社會保險的繳費,被保險人有請求權,但不代表可以浪費或分財產,正如不應到了每月月底就要去把健保費的價值刷回來一樣,況且社會保險常隱含著潛藏不足,需要後面的世代繳更多稅收及保費來彌平。如果退休後還能做一份全職工作,則將給付暫停,留給老邁時的自己,以及其他真正需要的人,彰顯的是分配正義,況且現行公教人員退休相關法律都早有停領規定;如果是個人儲蓄,特別是個人帳戶,就沒有停領規定。

借鏡國際,逐步建立規範:

社會保險的老祖宗──德國,其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德國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在退休後仍從事生產時,其退休金有所減發,減發最高為八成,也就是甚至連他平時自繳比率也減到,值得注意的是:並不限於退休後到私立學校服務,換句話說,如果連和政府有特殊關係的私校都不能有所規範,台灣何時才會有更加合理的總體資源分配?

減發對象,必須循序漸進:

有人質疑,勞保也是社會保險,為何沒有列入退休後轉任停發限制?社會保險模式的月退,有給付率,有絕對金額,以目前我國勞保年金還是多數受雇者的唯一養老財源時,其絕對金額尚且與基本工資相差無幾,和國人低收入戶每人收入差不多,如果因為領勞保年金而還有工作,就予以立法停發,則有違社會公平及勞保立法意旨,所以連同公部門退休後到私立學校以外的地方工作一樣,應該是下一個階段再檢討的事情,至少等私部門的退休所得有所提升的時候(例如勞退新制實施15到20年之後)。

不當評鑑,催化此波轉任:

近年來這一波轉任私校,和教育部政策相關。教育部的校務評鑑,教授掛名的論文發表及正教授專任人數,在評鑑中佔有相當分數,年輕學人無法和資深教授比。對學校來說,聘請從公校退下來的教授有許多方便,甚至在評鑑時還可能因為學術界尊老倫理而獲得優勢,然而在校園中形成生態扭曲所在多有,老教授靠的是人脈與過往聲望,對於教學和研究(尤其是教學型大學)其實已逐漸力不從心,影響學生受教權益,這些人員在以副教授以上為主體的教評會中,又逐漸取得主導,衍生近親繁殖的新問題;資深退休轉任者和學生輩搶飯碗,形成另一種掠奪。

挖角借將,寬於商場法則:

公立高中校長轉任風氣,不亞於教授,稍具名氣者最近十年轉戰私校,有如過江之鯽,在教育圈階梯式的生涯發展思維下,到了所謂第一志願學校之後,絕大多數校長的下一步完全沒有往社區高中提升其水準的考慮,這是因為制度在導引他:轉任其他公立高中,不但好像有自我貶抑的味道,更重要的是:仍然只有一份薪水,但是轉戰私校有更豐厚的待遇,而退休金可以照領,甚至地方教育局長副局長通通「以身作則」帶頭跳槽,其中的分際豈能不做規範?

建立規範,才是文明社會:

停發月退,是兼顧當事人工作權和社會分配正義的做法。每個人在退休後的生產力並沒有立即消失,所以一定程度的兼職可以是良性人力運用。因此我們很早就提出,最適當的模式就是:在職時以辦理借調進行公私部門人力交流,退休後則尊重其兼職,這些都不會有停領月退的問題,但是如果退休後擔任私校的全職工作,也不必被社會公審,只是在新職所領薪資達到其退休前薪資的一定比率金額以上時,暫時停發其一定比率的月退休金(月退休所得低於基本工資1.5倍者不予停發),等到原因消失後恢復發給,這樣的設計,反而可以讓當事人在退休後要貢獻所長時可以有所選擇,有所依循;對退休制度,也是一個維護分配正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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