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會員申請保留會籍相關規定:
1.章程:第14條(第1項)會員逾期未繳清會費,經本會書面催告後滿2週或超過繳費期限3個月以上未繳納者予以停權,若仍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視同出會;如會員提出書面說明,提交本會常務理事會議決之。(第2項)前項逾期未繳費之會員於停權期間均不得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2.會員會籍管理辦法:第9條會員保留會籍,由會員向本會申請,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第10條(第1項)本會會員逾期未繳清新年度經常會費時,得以下列各款之一為正當理由,申請保留會籍,免繳會費,惟不得享有會員各項權利:一、會員出國受訓或進修為期一年以上者。二、會員依法申請留職停薪一年以上者。(第2項)會員依前項申請保留會籍之資格消失時,應即按月繳納該年度經常會費,始得恢復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