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週法治教育週刊-台語嗆斷人腳手 檢:不算恐嚇

壹 案例事實—台語嗆斷人腳手 檢:不算恐嚇 

〔記者洪定宏、蘇孟娟/高雄報導〕董姓、林姓女子與郭姓男子因故發生爭執,郭男對董女說「妳甭管閒事,要不然妳動我的頭,我會斷妳的腳手(台語)」等語,還要她轉述給林女,兩女心生畏懼,控告郭男恐嚇。高雄地檢署認為兩造糾紛而口出惡言,僅有警告作用,尚未達恐嚇程度,處分不起訴。

據了解,前年十二月,郭男與董女、林女因大樓頂樓及樓梯間使用問題產生嫌隙,郭男在管理室透過對講機,對董女說「妳甭管閒事,要不然妳動我的頭,我會斷妳的腳手(台語)」等語,還要董女轉述給林女,兩女心生畏懼,控告郭男恐嚇。

郭男否認恐嚇,聲稱他的意思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檢方認為,雙方是因公共空間使用問題而發生爭執,郭男的言語應僅是希望董女及林女不要拆除他的設備,雖有警示含意,但仍與一般直接恫稱恐嚇言語的行為不同,尚未達恐嚇程度,認定罪證不足。

台中教育大學台文系副教授林茂賢指出,語言要從語意及習慣用法去判斷意義,以「斷人腳手」來說,是通俗的語言且大眾普遍認知就是有「使人斷手斷腳」的含意,恐嚇意味不必引經據典也不言可喻。

另外,台語講到「請人來幫忙」時會講「湊腳手」,這個才有「人手」的意義。

貳 問題討論

1.檢察官說:「不算恐嚇!」,這句話是檢察官說了算數嗎?

2.法官可以主動要求審理嗎?

3.何謂交付審判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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