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新聞稿2014.11.11.
善盡教師組織責任 積極保障學生權益
有關宜蘭縣部分家長於宜蘭孔廟召開記者會以「孔子在哭泣! 家長在怒吼!」為題,批評本會依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對宜蘭縣8所學校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本會回應說明如下:
1. 本會依工會法成立於100年5月1日,教師組工會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經過近2年的時間本會於102年4月8日依團體協約法對38所學校提起團體協商之請求。本會理解校長對於勞動三法並不熟稔,對照其他縣市的進度,宜蘭縣較慢啟動,校長們應已做好準備,並無「冒然啟動協商」的情形。
2. 本會提出團體協約之後,雙方直到8月才召開程序會議,已超過法定期限的2個月,考量勞資關係和諧發展,本會並未就此提出任何勞資爭議行為。之後,因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及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協會拒絕接受學校之委託,雙方代表歷經12次協商,就52條達成22條決議共識,其餘條文因權責問題,暫予保留。本會請各校將達成共識決議部份依法送縣府核可,然各學校遲遲無動作。本會因此向縣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經3次調解會議達成調解方案,「1.對於兩造爭執事項,請雙方繼續協商。2.建議教育處成立專案小組,對於團體協約協商之爭議內容事項,協調勞資雙方繼續協商。」。
3. 縣府由副縣長召集由教育處、勞工處、校長協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本會代表於103年9月5日召開第1次會議,會中作成決議:「……過去協商過程中程序不完備之處,請雙方不再追究,爾後再進行之協商程序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三、針對已協商完成之條文,請各校於一週內(9/12前)召開會議進行確認,釐清已協商完成條文為19條或22條。或其他各條內容事項。四、請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於二週內(9/19前)邀請各校召開第13次協商會議,確認勞資雙方已完成協商之條文後,各校再進行後續報府核可程序。……本府有責任於學校報請本府核可時,對各項條文內容做好把關,請家長團體放心。」
4. 然經召開第13次及第14次協商會議之後,除3所學校同意進行核可外,其餘學校仍不願依專案小組決議辦理,甚至於會中主張推翻之前的協商結果。為降低對於各校校務運作之影響,本會採取最節省時間及程序的勞資爭議處理,經會員代表大會授權向8所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學校,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5. 積極保障學生學習權是教師工會重要的核心價值,本會已經公開宣示很多次,團體協約中只要有影響學生學習權益的條文,經提出合法、合理的舉證說明,即使協商通過本會都願意刪除。返校備課天數,因目前各校沒有明確的備課計畫,返校服務沒有實質必要,事實上老師於寒暑假返校備課時間遠多於現行規定,如果學校尚有其他需要,團約三年談一次還是可以修改。交通導護癥結點在校長要老師進行交通管制,例如:舉旗、吹哨、擋車、控燈,這已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台灣已發生教師擔任導護而使教室內學生發生危險或造成交通事故案例,最後卻是由教師獨自面對處理;教師工作時間則是如縣府規定,若需要加班,須先經主管同意,補休則以不影響課務,學校與公務機關不同。小型學校兼辦行政工作,這是非常不合理的狀況,小校只有6班,教育處所要求的公文、考評、計畫卻與60班大校一樣,造成老師忙於處理行政而非教學,嚴重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6. 從馬總統宣示落實兩公約到林縣長重視勞動人權的幸福政策,本會以身教實踐民主教育。本會提出「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自治條例」(草案)獲得縣長的支持、率全國之先通過教師倫理規範、本會會務幹部帶頭進行教學翻轉、本會就各項公共議題積極發聲……都是希望建立更完善的教育環境。團約當然有需全國一致性的內容,但也有是教育處或各校權責,實際情況是教育處及各校皆不願意依法承擔起應有權責。所以本會只能提出裁決,為了維護學生學習權,所有教育合作夥伴,特別是校長不更應該以理性、法治、民主的程序,就所爭議內容進行討論與釐清,家長們難道希望自己的孩子,將來是處於主管說了就算的職場嗎?因為提出異議就是破壞組織和諧?教師若是能處於尊重專業、民主溝通的工作環境,才能積極維護學生的學習權。企盼宜蘭各教育團體能攜手合作,降低對立衝突,消弭歧見,共為學生學習權益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