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年7月23日府教學第 0008135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府教學字第 0940024936 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府教學字第 0950090825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府教學 0950152514 號函修正第 10、18 點條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府教學字第 0960061538 號函修正第 10、23 點條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府教學字第 0980048133 號函修正第 10、18 點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府教學字第 0980167155號函修正第 14 點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府教學字第10101118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 5月 27日府教學字第1030083537 號函修正第4、6、15、16、17、18、19、20、21、22點及增定第14點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40062723號函修正第4、8、13、16及17點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參照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功能上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每學期依學生學習需求,規劃一至二次期中與一次期末學習評量,每次學習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
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次數、評量時間、所佔定期評量比重由學校訂定,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定期評量方式除紙筆測驗外,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包括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檔案評量及其他方式。
身心障礙之學生評量方式,應斟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並得發展適當之基本學力量表。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方式,配合學校課程計畫審查,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擬定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之評量方式、配分比重等規劃,以口頭、書面通知或資訊網路平台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以百分制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九、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日常行為表現。
(二)學生出席情形。
(三)獎懲。
(四)團體活動表現。
(五)公共服務。
(六)校外特殊表現。
十、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九點所列項目,分別依實際行為紀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做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九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不適用之。
(一)日常行為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等,以文字詳實描述。
(二)學生出席情形:依出席事實予以文字記錄:
1.以月份為單位,學校統計彙整學生出席情形紀錄。
2.未經請假無故曠課者,依事實予以文字記錄,並通知家長;超過三以上者,列為中輟生通報。
(三)獎懲: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獎懲事實予以文字記錄。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公共服務:由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其標準由學校訂定公佈,並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予以文字記錄。
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記錄,並按宜蘭縣立國民中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審查表辦理(如附表)。
學校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獎懲功過折抵換算(如附表),應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大過以上之獎懲(含小過累計三次視同大過壹次)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做成通知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十一、學習領域之評量依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社會學習領域。
(四)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五)數學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十二、各學習領域之評量方式,應依下列方式隨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一)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考查之。
(四)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五)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六)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以學習成長檔案呈現考查之。
(七)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八)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考查之。
(九)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考查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一)其他。
十三、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學習評量總成績,包含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兩者核計比例由各校另訂之。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學習評量總成績之平均。
(三)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十四、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 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或行為表現欠佳學生,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研擬學習輔導機制,落實補救教學相關措施。
十五、學生定期評量時,無故或因故無法應試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考者:不予補考,該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學生經學校准假缺考者:
1.公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補考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註:不可抗力事件係指非可歸因學生之事件,如天然災害、疫情感染或其他重大事故等)
2.事假、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視實際情形決定。
3.長期病假、高關懷學生、中輟之虞學生、中輟生復學缺考者:其成績計算由學校本於權責召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視學生實際學習能力決定成績計算方式。
(三)班級或全校因不可抗力事件停課者:
學校本於權責召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參考下列模式辦理
1.彈性調整評量日期、內容、方式、成績採計比例等。
2.辦理班級或全校團體補考。
(四)為因應上述情形,學校辦理定期評量倘採取筆試,應編製難易度相近之補考試卷備用本,以確保評量之公平性。
十六、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依行為事實記錄有重大缺失時,各校應由輔導單位專案輔導;學生學習領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如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教學措施,並應建立補考機制。
(一)補考時間:由學校自訂,學生逾期未參加補考者,除有不可抗力情形外,視同放棄補考機會。
(二)補考方式: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
(三)成績計算: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算;補考不及格者,以原始分數擇優採計。
十七、為瞭解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國民中學學生除經本府核准者外,均應參加教育會考,其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及輔導學生升學之模擬升學測驗成績,均不得納入學生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十八、國民中小學學校就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十九、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畢業成績及格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一百零一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畢業及格標準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各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一百零一學年度前已入學者,畢業及格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總平均達丙等以上者,或應屆畢業學期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2.國中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獎懲經功過相抵後,每學期累計次數未超出兩次大過,且修業期滿累計未超出三次大過者,准予畢業。
二十、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為因應學校本位發展,學校得在不違反本要點之精神原則下,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訂定補充規定。
二十二、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二十三、各校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