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教總因國教署未能明確諭示各縣市,代課教師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應由學校支付乙案,於104年4月15日以全教總集字第1040000156號函(詳見本系統「代理、代課教師勞保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學校、代理課教師及政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負擔」乙條)請勞動部確認學校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而衍生之投保費用(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費用)應由雇主支出。
二、勞動部來電確認本會未函送衛生福利部後,主動另函請該部卓處逕復本會。
三、衛生福利部於104年5月8日衛部保字第10401112857號函詳如附檔,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