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明確保障教師權益
◎全教總2015/05/25
立法院5月22日三讀完成「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全文共有26條,教師之待遇終於完成法制化。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全教總委請黃昭順委員於103年4月18日提出全版本法律案,遠早於行政院院版送立院審議時間,包含公私校教師待遇一致、導師費納入職務加給均入法,後為因應行政院版條文,全教總常理會又於104年3月13日通過本會對照版,經全教總與所屬各縣市教師工會共同努力,此一教師待遇條例終於完成三讀,應能有效保障全體教師權益。
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是遲來的正義,全教總感謝各委員、各友會的協助,未來將持續進行以下工作,以確保教師權益。
一、監督教育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之制訂。
二、協助各私校啟動團體協約,請私校教師盡快加入工會,以保障權益。
為讓您更加明白立法前後之差異,全教總特整理立法前後差異對照表,提供參考,請鼓勵尚未入會的同事,盡快加入全教總所屬會員工會!
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前後差異
條文內容 | 實施前狀況 | 實施後狀況 |
104年5月22日,教師待遇條例三讀通過,全文26條。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 教師待遇完成法制化。 |
第十三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 導師費及執行特殊教育列為「津貼」,不列入年終和考績獎金計算。 因之前國中小課稅配套,高中與國中小導師費有1000元的落差。 | 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並依本會建議將導師費改列「職務加給」後,高、國中和國小的導師費依法理不應再有落差,將可齊一高中職、國中小導師費,根本解決過去幾年的爭議。 依現況,行政加給列入年終與考績獎金計算,導師費改為職務加給後,即應比照辦理,全教總將要求教育部落實。 |
第十七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訂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 私校老師薪資常遭雇主苛扣,私校教師之待遇未能比照公校,以致爭議不斷。 | 私立學校教師在實施後準用公立學校教師各項加給支給的標準,薪資待遇終於受到保障。 在本條例實施前即被學校減發薪水的老師可加入教師工會,授權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議定薪資支給數額。 |
第二十三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核敘薪級、第十條第一項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同條第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 私立學校苛扣教師薪給、不予晉級晉薪等損及教師權益行為沒有罰則。 | 明定私校未依本條例發給薪資、晉級和晉薪時之罰則,可有效保障私校教師權益。 |
第二十四條 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 未對私校董事課責。 | 明訂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薪給時,董事會與學校應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