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商】公告本會與宜蘭縣政府團體協約協商溝通會議紀錄(20150205)

宜蘭縣政府與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溝通會議會議紀錄

壹、時間:104年2月5日下午1時

貳、地點:宜蘭縣政府教育處處長室

參、出席人員:詳如簽到冊                     記錄:陳金奇

肆、確認議程:同意。

伍、協商程序討論:

案由:為俾利雙方協商會議之進行,雙方應就協商代表人數、會議地點、協商方案內容及順序、每次協商會議時間、協商會議召開頻率、議事規則、保密規定等事項進行討論。

決議:

(一)  協商代表人數:雙方各9位協商代表,每次出席協商會議人數雙方最多各9位。宜蘭縣政府協商代表另函通知。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協商代表為朱堯麟、林義德、張培源、吳昌倫、林泰源、胡玉琦、李慎文、黃新民、葉明政、陳明輝、梁家鳴、方世齡、詹勝凱、鄭嘉偉。列席人員雙方各以4人為限。

(二)  會議地點:以宜蘭縣政府為優先。

(三)  協商方案內容及順序:

1. 依本次會議中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所提協商方案為協商內容,宜蘭縣政府之對應方案草案於104年2月12日前提出,正式對應方案於104年2月17日下午2時前。

2. 協商以雙方版本對照討論方式進行,並依縣府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討論事項案由一結論一,就原來已協商完成之22條內容優先進行討論,其餘條文再逐條進行協商。

3. 另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所提出同意刪除之條文(第3、12、21、28、29、33、34、35、36、37、39、40、41、44、46條,共計15條)同意刪除。

(四)  每次協商會議時間:1.5小時。

(五)  下次協商會議時間:104年2月17日下午5時,地點:宜蘭縣政府第三會議室。

(六)  協商會議召開頻率:每二週召開一次協商會議為原則,如有更改於協商會議中確認下一次會議時間。

(七)  議事規則(雙方主代表權責、發言方式、記錄人員、爭執保留事項處理、是否同意開放旁聽、是否同意開放錄音及攝影)

1. 會議主代表:縣府主代表─暫訂吳副縣長澤成,如有更改另函通知;教師工會主代表─朱堯麟理事長,如有更改另函通知。

2. 發言方式:採輪流發言方式。

3. 記錄人員:採輪流擔任,第一次由甲方擔任。

4. 是否開放旁聽:否。

5. 是否同意開放錄音及攝影:否。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下午1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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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5協商溝通會議紀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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