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商】公告本會與宜蘭縣政府團體協約協商第2次會議紀錄(20150312)

宜蘭縣政府與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第二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4年3月12日(星期四)16:00

貳、地點:宜蘭縣政府第五會議室

參、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冊)

一、介紹雙方參與團體協商會議出席代表及列席人員:

二、雙方主代表致詞:

(一) 宜蘭縣政府:(略)

(二)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略)

三、雙方確認會議議程:確認議程

四、協商草案實質討論(以下均以新條號呈現)


(一)原與各校協商之22條文部分:

條號

與各校協商決議

宜蘭縣政府對應方案

第12條

乙方會員依公務機關國定假日為例假,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

前項工時包含授課與其他備課及批改作業之在校時間,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得逕自實施彈性或變形工時制度。

乙方未兼行政職務之會員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全校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日數一年以二日為限,並於兩週前通知乙方會員。

乙方會員之專任教師各項請假及休假,依教師請假規定辦理。

因教育或業務需要,得延長乙方會員上班時間或調整例假日上班(以下簡稱加班),加班之範圍另由雙方協商,協商文件列為本協約附件。

(第1項)

教師每日及每週上班時數,依據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教職員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

第1項建議刪除「不得超過」之文字,其餘條文內容無意見。

(第2項)

依據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第4點,各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以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為原則,彈性調整辦公時間,不受前點上班時數規定之限制。

第2項建議刪除「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得逕自實施彈性或變形工時制度」,其餘條文內容無意見。

(第3項)

同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第3項無意見。

(第4項)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2項:「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次依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4點規定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再依本府97年2月4日府教學字第0970017048B號函,「本府與縣教師會協商訂定本縣全體國中小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為2至5日(含研習),…返校天數由各校校務會議討論訂定」,本項條文本府業與縣教師會協商在案,依前函為2-5日,且返校天數為各校校務會議討論訂定。

第4項建議修正為「2-5日」,其餘條文內容無意見。

(第5項)無意見。

(第6項)無意見。

協商決議:雙方同意條文修正如下:(第1項)乙方會員依公務機關國定假日為例假,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工作時數八小時。(第2項)前項工時包含授課與其他備課及批改作業等之在校時間。(第3項)乙方未兼行政職務之會員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第4項)前項全校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日數一年以二日為原則,並於寒暑假開始兩週前通知乙方會員該次返校之活動計劃。(第5項)乙方會員之專任教師各項請假及休假,依教師請假規定辦理。(第6項)因教育或業務需要,得延長乙方會員上班時間或調整例假日上班(以下簡稱加班),加班之範圍另由雙方協商,協商文件列為本協約附件。

條號

與各校協商決議

宜蘭縣政府對應方案

第13條

乙方會員依前條第6項而加班,甲方須給予相當的報酬、加班費或相同時數之補休(以小時計)。

前項加班時間以月計,算至分鐘為止,每月累計換算成時數,其餘未滿三十分鐘不計,滿三十分鐘以上以一小時計。

前項加班之補休應於結算日起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第1項)

有關加班費,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之規定」第3點之規定,「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第1項建議刪除「給予相當的報酬、加班費」之文字。

(第2項)

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064871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以『時』為計算單位。」,次依教育部102年4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39997號函:「教師每日上班超過8小時但不足1小時之延長工時,不得累積合併滿1小時後申請補休。」,教育部102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函:「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班採計方式,有失公允,爰超時上班部分,應以時為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本項「算至分鐘為止,每月累計換算成時數,其餘未滿三十分鐘不計,滿三十分鐘以上以一小時計」與前開規定不符。

第2項建議修正為「補休以時為計算單位,每日不足1小時加班不得累計」。

(第3項)

無意見。

本條文之補休亦屬請假事宜,未涉及地方財務,依教育部103年3月20日臺教師(三)字第1020039198號函說明二,請假屬全國一致性權責,且教育部已訂統一規範,建議工會向教育部提出協商。

協商決議:雙方同意條文修正如下: (第1項)乙方會員依前條第6項而加班,甲方須核予加班費或相同時數之補休(以小時計),得鼓勵乙方會員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六、下次會議時間:104年 4月2日(星期四)16:00

七、臨時動議:

案由:縣政府主張應增列家長團體代表為協商代表。

 

協商決議:宜蘭縣政府增列家長代表為協商代表,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表達尊重。雙方均同意後續協商會議錄音、錄影。

http://docs.google.com/viewer?url=http%3A%2F%2Fblog.ilc.edu.tw%2Fblog%2Fgallery%2F4719%2F4719-3198293.pdf&embedded=true

20150312第二次協商會議紀錄.pdf

(以掃描方式處理檔案,解析度較低請見諒)

宜蘭縣教師(工)會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歡迎您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