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與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第三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4年4月2日(星期四)16:00
貳、地點:宜蘭縣政府第五會議室
參、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冊)
一、介紹雙方參與團體協商會議出席代表及列席人員:(略)
二、雙方主代表致詞:
(一) 宜蘭縣政府:(略)
(二)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略)
三、雙方確認會議議程: (略)
四、協商草案實質討論(以下均以新條號呈現)
(一)原與各校協商之22條文部分:
條號 | 與各校協商決議 | 宜蘭縣政府對應方案 |
第13條 | 乙方會員依前條第6項而加班,甲方須給予相當的報酬、加班費或相同時數之補休(以小時計)。 前項加班時間以月計,算至分鐘為止,每月累計換算成時數,其餘未滿三十分鐘不計,滿三十分鐘以上以一小時計。 前項加班之補休應於結算日起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 (第2項)本次由第2項開始討論 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064871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以『時』為計算單位。」,次依教育部102年4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39997號函:「教師每日上班超過8小時但不足1小時之延長工時,不得累積合併滿1小時後申請補休。」,教育部102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函:「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班採計方式,有失公允,爰超時上班部分,應以時為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本項「算至分鐘為止,每月累計換算成時數,其餘未滿三十分鐘不計,滿三十分鐘以上以一小時計」與前開規定不符。 第2項建議修正為「補休以時為計算單位,每日不足1小時加班不得累計」。 (第3項) 無意見。 本條文之補休亦屬請假事宜,未涉及地方財務,依教育部103年3月20日臺教師(三)字第1020039198號函說明二,請假屬全國一致性權責,且教育部已訂統一規範,建議工會向教育部提出協商。 |
協商決議:
第2項修正如下:前項加班時間以當日計算,超過該天上班時數視為加班,未滿一小時不予採計。
第3項修正如下:前項加班之補休應於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條號 | 與各校協商決議 | 宜蘭縣政府對應方案 |
第17條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會員無擔任交通指揮導護工作之義務,另乙方會員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前項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範圍,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認定,甲方不得單方認定或因乙方會員拒絕參與,而對其有不利之待遇。 甲方未聘任乙方會員兼任行政職務時,不得要求乙方會員承辦公文、學校校務行政分層負責明細表或行政職掌表中已列為兼任職務之工作。 | (第1項前段) 為維護學生上、放學期間交通安全,學校導護工作的實施已行之有年,且各校交通地理環境上,各有不同之實際需要。本項建議不納入協約。 (第1項後段) 後段部分,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無意見。 (第2項) 無意見。 (第3項) 有關「不得承辦公文」部分,依據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第9點及第11點,教師兼辦行政工作(非主任組長)及教師因縣府核定專案計畫等訂有減授節數之規定,是類人員減課目的,係為協辦行政工作,建議修正排除前開人員。 |
協商決議:
第1、2項保留。
第3項討論如下:
「甲方未聘任乙方會員兼任行政職務時,不得要求乙方會員承辦公文、學校校務行政分層負責明細表或行政職掌表中已列為兼任職務之工作。」,工會所提意見因以下兩原因造成:
1.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應承辦公文卻把公文交由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承辦,或將其業務交給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承辦。
2. 兼行政職務教師減課不合理現象,以致兼行政意願低。
以上造成原因確實需要檢討改善,由縣政府六個月內(10月2日前)專案解決,無須列入團體協約。
五、下次會議時間:104年4月21日(星期二)16:30 縣府第五會議室
六、臨時動議: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