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屏國小104學年上學期法治教育週刊第5週104/09/28
「不能先攔說」警隨機取締酒駕 法院撤罰
作者楊致中 | TVBS – 2015年9月20日 上午11:52
罕見的司法判決!台北市一名鄭姓騎士,吃完消夜回家被員警攔查酒駕,酒測值0.19,開罰9萬元、吊銷駕照,但他不服向法院提告,台北地院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攔查酒駕必須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產生危險」,警察不可以「先攔再說」,判決撤銷罰單,警方不排除上訴,大多數民眾也覺得酒駕是事實,法官的判決似乎在為難警察。
TVBS記者楊致中:「鄭姓男子當時吃了一碗燒酒雞後,騎機車回家被巡邏員警攔下,酒測值0.19毫克,因為他5年內再犯,員警裁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
酒駕累犯被抓,鄭姓男子不服向法院提告。他供稱員警當時「埋伏」、「隨機」攔檢取締,警察則說看見他耳朵紅紅的才攔車,法官勘驗密錄器畫面,確認騎士戴全罩式安全帽,警察應該看不到耳朵才對,而且依據酒駕處罰標準,酒測值0.15到0.18之間沒有肇事,多以勸導為主,0.18到0.25舉發,超過0.25,除了舉發還要移送法辦,鄭姓男子超過0.18一些,沒肇事不嚴重。另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對於「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得予以攔停,警察隨機攔檢,判決舉發無效,鄭姓男子勝訴。
民眾:「犯罪是事實你不能因為,假設一個小偷他很光明正大偷,他就不是小偷?他還是小偷,當然不行撤銷罰單,得要查明應該要查明原因,不要隨便撤銷這個罰單。」
民眾聽了判決,幾乎都一面倒,認為酒駕案件太多,罕見的判決,恐怕讓酒駕更囂張,警方表示如果懷疑駕駛有喝酒,酒測前會先說明原因跟權益,滿15分鐘才酒測,中間可以選擇漱口。警方不否認,為了抓酒駕,有時會在大路口,定點臨檢,又在巷子內安插警力,抓心虛鑽小巷子的駕駛或是挑在熱炒店、飯店旅館周邊攔查,成效比較好,這一次抓酒駕踢到鐵板,不排除會上訴,也會加強執法員警,取締的適法性。
酒駕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答:(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2)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抓酒駕的程序有什麼規定?
答: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
不按抓酒駕的程序攔查有什麼結果?
答:法院判決撤銷罰單。因為人民不可違法酒駕,警察也不可違法(正當程序上的法)抓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