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教職新聞稿》發稿時間:2018年9月14日
教育處想當不適任教師的守護者?
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向來是社會關注的教育議題。為加快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教育部於去年6月28日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規定各地方政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學校教評會可決議將「教師法」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教師移送「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以回應社會各界普遍關心學校內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期望在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保障之前提下,協助學校能夠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避免外界質疑學校內部處理及調查時的公正性,同時減輕學校行政之負擔。
此項規定已經頒布一年多,各地陸續啟動「專審會」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培訓工作;甚至,部分縣市「專審會」已經完成不適任教師處理案。本會基於維護教師專業之組織宗旨,曾多次向縣府建言:儘速成立本縣「專審會」,以更積極、更具專業考量的方式,協助縣內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然而,根據本會針對全臺各縣市「專審會」組成之調查,本縣與連江縣是迄今唯二尚未成立「專審會」之地方政府,本會對此深感失望。
據聞,本縣溪南某校校務經營深受不適任教師問題所苦。過往該校耗費大量人力和時間,常因為不了解程序而徒勞無功。該校眾多教師與家長無不寄望本縣能及早成立「專審會」,協助學校提升調查、輔導和評鑑之專業度,維持處理程序之公正性,減少曠日費時的無謂等待。本會近日再就此問題聯繫相關單位,屢遭消極回應,本縣「專審會」成立之日遙遙無期。本會認為縣府根本無意依法實施不適任教師處理新制度,教育部修法美意恐將落空。
最後,過往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校長團體或部分家長團體最常用「師師相護」妄加批評。面對縣府消極實施不適任教師處理新制度的行政作為,不知道相關團體會如何評價掌握推動「專審會」權力、身負成立「專審會」之責的教育處陳處長呢?本會懇切呼籲縣府請依法積極推動成立「專審會」,教育處切勿成為不適任教師的守護者。
附件: 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四、主管機關應設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如下:
(一)專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同級校長協會代表、同級家長團體代表及同級或全國教師組織代表組成,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其中教師組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專審會任務如下:
1.受理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之案件。
2.成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並遴聘與解聘調查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員)及教學專業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
3.指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指派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4.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
(三)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行政機關代表得由代理人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非屬行政機關代表,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應於開會前向專審會請假,未經請假而未出席達三次者,得解聘之。
(四)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組成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調查員及輔導員之遴聘條件及運作如下:
(一)調查員應依案件性質遴聘專業人員。
(二)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
(三)教育部應建立調查員及輔導員之人才庫,並就調查及輔導所需專業辦理研習。
(四)經遴聘為調查員或輔導員者,於依專審會指派從事調查或輔導期間,得申請公差(假),服務學校應依規定核准;代課及交通費等費用,由教育部補助。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召集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進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案件研討。
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並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迴避規定。
學校教評會審議經申請調查及輔導之案件,應參酌專審會之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