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教職新聞稿》發稿日期:2021年4月21日
籲請縣府落實校長遴選精神
今(110)年度本縣校長遴選作業即將於4月24日展開,關於現任校長連、轉任遴選作業,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下稱本會)表示以下意見:
一、現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徒具形式,亟待改善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4條第3項、「國民教育法」第9-3條之規定,縣府應就所屬學校校長之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換言之,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具有清晰的法律定位,具有高度強制性,且其評鑑結果應為校長遴選作業所用。
然而,本縣校長辦學績效評鑑計畫多年來因循舊習,缺乏藉由多元化管道(如:親、師、生或部落、社區)蒐集校長校務經營情況,幾乎淪為校長之作文比賽,致使往年現任校長辦學績效結果全數為優。當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的信效度不足時,多年來各界對於此項評鑑早已失去信心,紛紛另尋管道表達看法,進而衍生更多的校園爭端。縣府實應檢討現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實施方式,才是正本清源的關鍵。
又,今年某校出現現任校長辦學績效認定疑義,各界非常關心:該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最終結論為何?如何應用於校長遴選決策?本會深切期盼校長遴選委員會發揮功用,以審慎態度、嚴謹程序來認定現任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考評結論,並作為校長是否連任或轉任時之參考。
二、應尊重校內透過民主制度所產生之集體意志
本會一向主張應建立開放、公平、公正的校長遴選制度,透過浮動委員來反映學校現階段校務發展需求,以及該校教師及家長對校長人選之期待,協助校長遴選委員會落實遴選的專業、民主精神,回歸「為學校選校長,而不是為校長選學校」。
因此,縣府應引導各校於辦理校長遴選作業時,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校內座談會或說明會,增進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瞭解校長遴聘人員之辦學理念及未來校務發展計畫。尤其,我們認為浮動委員之意見應以所屬群體之決議為意見,而非以個人之意見為意見,本會呼籲校長遴選委員會應就此加以區辨判斷。倘若一校的教師及家長之集體意見係明確來自該校校內民主制度或程序,校長遴選委員會應充分尊重學校由下而上所產生的意見。
三、儘速建立不適任校長淘汰退場機制
近期其他縣市發生多起不適任校長處理風波,法規對不適任校長並無明確標準,後續認定過程與退場機制也很模糊。對本縣而言,當校長辦學績效評鑑辦理方式因循舊習,而不適任校長淘汰退場機制又不周延時,教育現場難保不會出現一個情況:在甲校搞到親師生通通反彈的校長,透過遴選換到乙校,且繼續故我,嚴重影響學校的發展。簡而言之,如何適切處理不適任校長,兼顧學生學習權、教師專業權和校長個人工作權,都有待縣府建立更清楚的規範。
最後,面對本縣近期多起現任校長遴選所衍生的爭議,本會誠摯呼籲縣府:為了本縣教育長遠發展,應改進校長辦學績效評鑑辦理方式、建立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引導各校建立民主參與機制,提供更充足、更具代表性的校長辦學實況資料,作為校長遴選委員會決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