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於98.10.07發了一封公文(府教學字第0980145438號函),重申所屬教職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說明中請所有教師皆要確實遵守行政中立法。
宜蘭縣政府重申各校所屬教職人員應確實謹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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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10月12日發文回覆給縣府表示:「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均未明定, 貴府該函中所稱:「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雖未列入準用對象,但為確保學校教職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本於教育本位之立場,請各校所屬教職人員確實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範」,已明顯逾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之意旨。」
宜蘭縣教師會針對縣政府的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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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縣府於14日的回函,僅在原述文字中,加個「建」字,即「…建請各校所屬教職人員確實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範。」
縣府回覆本會有關各校教職人員應確實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之函文(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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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次事件,本會的立場一如以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本來就不包括「未兼行政職教師」,當然該法就無法限縮人民(教師)權利,並踰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之意旨。
銓敘部編製「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第九條清清楚楚說明:
1.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2.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等自由。
3.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與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師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務特性,於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加以明定。
(引自本會理事李慎文老師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