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轉型】勞工應否強制入工會

扣問求音集:勞工應否強制入工會
2010-9-28
台灣立報

姚欣進

今年新修訂通過的工會法裡,最具爭議性的議題之一,乃是勞工應否強制加入基層工會。新工會法中,雖明訂為「勞工應加入工會」(第七條),但這條法律根本沒有相應罰則,以致於根本是擺著好看,字面上安撫工會人士罷了。近日,勞委會已公布新工會法施行細則草案,對這議題,官方已更明確表態了。

對於新工會法第七條,新的施行細則完全沒有提出任何補充,並刪除了現行施行細則中的相關條文:「工人拒絕加入工會時,經勸告、警告、仍不接受者,得由工會依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決議予以一定期間內之停業。被停業人於接受加入工會後,得隨時復業。」官方顯然是明確地反對處罰不加入工會的勞工,而全數刪除原有的罰則規定。

官方說法是要配合國際潮流,即須尊重勞工基本人權,勞工有其自由結社權,不應以是否加入工會來剝奪其工作權益;相對的,許多工會、工運人士強烈呼籲強制入會的必要性。哪種說法才是最合理的?

簡單的說,在現實的職場勞動裡,勞工絕非是單一、原子化的個人,單靠自己就可與老闆協商雇用契約、爭取勞動權益,在重大職災變故或勞資爭議時能以一己之力妥善自保。況且,在一般生產製造業中,勞工幾乎都是以集體協做的方式來工作,根本不會有所謂個體化工作;即使在各類新興服務業中,大部分勞工也需要夥伴們的協力,是團隊式工作關係。

換言之,從簽下雇用契約而成為受僱勞工的第一分鐘開始,就不是以個人方式來成為勞工!勞工的團體性,乃是每位單一勞工不可分割的本質。勞工既然需要以團體協約方式來獲取受僱勞動條件與權益的保障,既然需要工會團體力量的保護與出力,勞工個人豈能不一開始就必須是這團隊的一份子?否則,這些經由工會團體力量所爭得到的權益條件,又憑什麼能讓非工會成員來享有呢?

然而,如果有人只想搭便車、坐享其成,不願加入工會但卻願意享有工會所爭取來的權益時,我們應否否定其自由結社權,而以罰則來要求他強制入會?

最理想方式,應是一方面我們尊重每人結社權,不要求強制入會;但另一方面,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所以若有人想要同享工會會員的勞動權益,如團體協約的成果,就須付出高昂的費用。這其實就是變相的罰則或誘因,來讓這些特立獨行的勞工體認到,個人利益必須結合於團體之上──加入工會遠比沒加入有更多的現實利益。(社會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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