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建請貴府檢討修正教師環境教育課程之要求,請 查照。
說明:
- 一、貴府於99年10年7日召開「100年度起教師進修時數規定」會議,另於99年12年14日召開「宜蘭縣短期進修時數規定及審核登錄實施計畫」會議,討論教師短期進修議題,並訂定「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短期進修研習實施要點」,會議決議教師進修時數每年須達18小時,並針對教師研習相關事宜進行討論,合先敘明。
- 二、另貴府100年2月16日府教體字第1000022953號函要求:「教師自100年1月1日起,每年參加至少8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其中節能減碳課程應至少4小時」。
- 三、查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為每年應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然本縣卻再加4小時的節能減碳課程,使每年環境教育課程達8小時,另環境教育法99年6月5日公布,於公布1年後才施行,本縣卻於100年1月1日先行實施,實則教師與學生時數之採計期間應以學年度為佳,故教師與學生應於100年8月1日起採計。
- 四、貴府針對教師短期進修時數召開兩次會議,目的在於整體考量並檢討現行教師短期進修問題,教師依法律規定須參加之課程已較公務員多,今貴府為落實低碳城市規劃構想計畫書,直接以一紙公文片面要求超過法律規定之時數,已嚴重排擠教師規定之研習時數,貴府視前述會議討論與決議為無物,追求零散目標、不見整體思考,建請貴府檢討修正教師環境教育課程之要求。
[附檔]
1.發文-1000023號:建請貴府檢討修正教師環境教育課程之要求.pdf
2.1000216-縣府函各校要求參加環境教育課程.pdf
3.收文-1000078號:縣府覆函建議修正教師環境教育課程之要求乙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