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協會:校長評鑑應入法
2011-4-05
台灣立報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教育部公布未來10年的《教育報告書》,宣示推動中小學的教師評鑑。全國校長協會進一步提出應同步研議辦理校長評鑑,最好跟教師評鑑一併實施。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澄清校長評鑑權責歸屬地方政府,與教育部無關。
中小學教師評鑑引發議論紛紛,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認為校長也應納入評鑑。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建議,教育部可規畫校長換證制度,校長若達到一定進修時數得換證;計畫管理、領導溝通、危機處理、弱勢關懷等優質核心能力納入評鑑範圍,啟動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提升教育品質。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表示,當前不少學校的校長領導能力有待加強,若能擬定有效的校長評鑑制度,為教育品質把關,他相當贊同。
楊昌鈺解釋,校長須通過徵選、儲訓合格,透過遴選成為候用校長,得「過關斬將」才能任職。
依照《國民教育法》第9-3條,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授權各縣市政府訂定,性質屬《地方制度法》,也就是自治事項,評鑑校長適任與否是屬地方權責。
不過,若校長不適任,依照《國民教育法》,會衡量讓校長退守擔任教師,不得連任。楊昌鈺認為,「校長換證制度」是為了取得認證肯定,現前《國民教育法》中早有同樣屬性的規範,至於是否能落實,還得就地方教育局處的執行效率論定。校長評鑑能否和中小學教師評鑑一併入法,有待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