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新聞】行為不檢誰決定 北市教師會說分明

行為不檢誰決定 北市教師會說分明
2011-4-04
台灣立報

【特約記者宋竑廣專題報導】學校教評會如何認定老師「教學不力」「行為不檢」等抽象行為?在台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案,學校可以用一張時鐘的照片指控當事人遲到,在屏東縣萬新國中陳冠州案,則以遲未公開、無法公評的考卷認定當事人造成升學不公,然而部份老師即便性侵、虐童也不會遭到學校解聘,爭議不斷。

為釐清外界相關疑慮,台北市教師會3月21日出具一份公文(發文字號為北市教昌字第100100040號),就教評會決議解聘的關鍵標準之一「行為不檢」,從「由誰認定?」到認定項目之解釋等,做了清楚而完整的說明。

行為需要謹慎判斷
這份由北市教師會理事長具名發出的公文,開宗明義地表示,「行為不檢」規定之適用將造成當事人「永不得」再任教師,剝奪人民工作權與教師資格,與同條其他終止聘任關係之規定不同。

因為懲罰的程度特別嚴重,所以「適用範疇及內涵」,還不可以讓行政機關或一般人來主觀認定。

什麼是行為不檢?是指不可改善的重大違規,或者雖然可以改善,但改善了也不能彌補先前造成的損害,而且,要同時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才成立。如老師「屢次」對學生收錢補習,利用職權與學生發生戀愛或性行為。至於像是隨地吐痰,非惡意批評他人與學校,且不至於違反刑法的狀況,雖然一樣觀感不佳,但「偶一犯行者,尚不適用之。」

明確規範認定權利
這份公文最重要的,在於定義「由誰認定」,或誰具有認定的權力。「依教師法及其他專業人員特別法(如律師法……)等之精神,各類專業從業人員倫理規範(師道),本屬各該專業執業團體所律定。」意思就是,像是「有損師道」的具體行為為何,應該依照教師法第27條第6款,制定教師自律公約之立意,由各級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來管,而不是讓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這些行政管理單位做決定。

至於學校教評會,因成員含家長、教師、行政人員,屬於學校行政管理單位,是政治決策型團體而非專業團體,應依法行政,「而非集行政、司法兼立法權責於一身」。身為行政機關,應尊重明確性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倫理並非權力關係
此外,對於校園內的權力關係,這份公文也提出相當進步的見解。「教師應遵守專業倫理,並對學生善盡教化之責,而非服從高權為念,而學校行政管理人員,亦應以服務教學而非管理教師自許。」認為校園倫理的基礎,不是「上下服從關係,僅有專業倫理議題。」對於教師自身在校園中的權力位置,有清楚定位。教師工會就要在5月1日成立,未來教師團體如何深化會員權利意識,由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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