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14 全國教師會公文】
函教育部就「國中小學童營養午餐指導問題」重申本會意見
受文者:如正、副本表列單位及個人
速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全教政字第101056號
附 件:
主 旨:就國中小學童營養午餐指導問題,重申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明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合先敘明。準此,學童營養午餐若與教學無關,則非屬教師之義務,教師於學童營養午餐用餐時間,即有自由選擇用餐地點之權利,其理至明;若與教學有關則應計入教師授課基本節數,如因此超過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並應核實給予鐘點費,方為公允。
二、導師基於關懷學生生活環節,對此項工作向來多無排斥,衍生之用餐成本亦可理性處理,但近日輿論有將此事汙名化之趨勢, 貴部宜注意對教育之傷害。
三、退一步言,國中小教師之雇主無論為學校、主管機關、教育部,公校教師為公部門員工、私校教師為學校經營者之員工,亦無爭議,由雇主提供所屬員工用餐或誤餐費亦完全合於吾國勞動現況。依此,學校導師每日之午餐費用,不應由學生或家長支付,而由其雇主負責,洵屬合理。本會重申,教師指導學童午餐,倘非納入教師授課節數,即應由學校或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付教師餐費,貴部做為最高教育主管機關,應善盡督促各級主管機關之責。
四、中小學教師工作項目與工作內容繁多,為免出現爭端,有關教師之權利義務仍應回歸法制或交由勞僱協商,斷不能由雇主單方認定,或片面無限上綱。各級教師工會已陸續成立,為免開放教師工會有名無實,玷汙政府施政,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校長應針對午餐用餐與中小學導護等爭議問題,儘速啟動協商程序,以維全體師生權益。
正本:教育部
副本:縣市教師會、本會自存
20120214全教政字第101056號:午餐議題重申本會意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