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二)

教育論壇: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二)

2012-4-11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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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繼續討論教育部《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8-1條原條文授權教育部訂定《教師請假規則》,教育部修正草案目前有甲、乙兩案,並均加入教師應於一定時間在校服務之規定,亦即所謂的「工時入法」。

《教師法》第18-1條新舊條文比較

●原條文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修正條文甲案

教師依法享有權利並負有義務,基於維護學生之受教權,並應於一定時間在校服務。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予請假。

第一項教師在校服務之一定時間與超過服務時間之處理及第二項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在校服務時間,由各校定之。

●修正條文乙案

教師依法享有權利並負有義務,基於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教師在校服務時間,除學校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教學、備課、輔導與管教學生、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及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所需之時間,且不少於學生在校依課程規定之學習時間。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對教師工時之建議

基本上,教師工時入法也是開放教師組織工會之後的延續性措施,官員立論建構在教師組織工會後即應適用所謂勞工制度的認知上。檢視草案內容,針對教師之工時,教育部修正條文有兩重點:一、兼有工時制與責任制之精神。二、工時入法只限於中小學、大專校院教師之在校服務時間授權各校自訂。

問題是,教師之工作型態確有其特殊性,明顯異於其他行業勞工,一般勞工之工時、休息、休假基本上依《勞動基準法》第四章相關條文辦理,亦即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為原則。然而,中小學教師之工時與休假均自成一格,其工作時間集中在上、下學期各20週的上課時間,休假則配合學生作息集中在寒、暑假,實質上,不存在教師組織工會就要相應調整作息之可能性。

至於教師每日工時與工作起迄時間,目前《教師法》或《教師請假規則》皆未明定,大學部分,大多規定教師每週至少應在校之天數、排課之天數,此外,教師除應上課時間外,尚須安排時間供學生請益討論等;中小學部分,此前則多由各主管機關以無法律授權之《教師差勤管理要點》逕行規定,其中關於教師之留校時間,大抵明訂教師每週應出勤5天、每天上班8小時。茲對中小學教師之工時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明定權利義務無損教師愛心:關於教師之工時、差勤、請假事宜,法制上除有《教師請假規則》外,部分縣市政府尚以逕行訂定之《教師差勤管理要點》規範,以致產生諸多爭議。竊以為,教師之工時無論透過團體協商議定,或載明於《教師法》、《教師請假規則》,顯然都比由主管機關片面訂定妥適。

反對工時入法者,大多擔心教師在正常工時外之時間不願意提供服務,實則,釐清教師權利義務與教師服務熱忱無涉,至於有關下班時間之教師權利義務,或可透過團體協約以為規範。

二、教師工作內容應回歸教育主軸:關於教師之權利與義務業已明訂於《教師法》第16條、第17條,無須再於第18-1條重複訂定,當知教師之主要工作為教學與輔導管教學生,實應避免與教育無關教育之事項成為教師義務,以免影響學生受教權。

三、工時入法之實質配套要協商:去年教育部曾經提出訂定《教師工作守則》之構想,但其所提出之教師加班應於寒暑假補休、或記功嘉獎以資鼓勵等論點,以及單方公布教師下班後義務之作法,則引起教師普遍反彈,咸認官方片面決定教師下班後之權利義務,卻又無法提供相應支援,既傷害教師勞動權益,亦無助改善親師關係。基此,工時入法必須以完備實質配套措施為前提方有意義,而具有實益之配套措施則應透過協商約定。

綜上,教師之工時尚非不能入法,惟教育部若有決心匡定教師工時,即應以全新的視野與高度全面觀照,並透過對等協商完備工時入法之配套措施,以期創造教育品質與勞動權益之雙贏。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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