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教師工會的困境與突破:從會務假談起
2013-5-10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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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倩
今年的五一勞動節,有教師工會在當天和勞工一起上街遊行。動員規模不大,但每走一次街頭,都是和社會對話的機會。相對於勞工團體不論是丟雞蛋或推拒馬,總是那麼理直氣壯,多能獲得媒體友善的報導,教師工會的發聲和行動卻總是被說成「維護自身利益,影響學生受教權」。
做為勞工,「維護自身利益」不成問題,為會員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是工會的任務所在;然而,因為有教師的身分,「影響學生受教權」被用來當作工會發展的緊箍咒。特別是在會務假的議題上,教育主管機關、校長及家長團體三方立場一致,以「學生受教權優先」為名,齊認為教師請公假辦理工會事務缺乏正當性。本文試圖釐清會務假的爭議,期許台灣社會正面看待教師「亦師亦工」的雙重身分。
爭議引爆點:會務假准不准
就在勞動節前夕,桃園縣政府和該地方教師工會發生爭議,工會幹部在模範勞工的頒獎典禮上,以拉白布條、遞陳情書的方式抗議縣府打壓工會,諷刺的是,該教師工會正是勞動局當天要表揚的優良工會。打壓工會的事證來自於教育局以一紙公文,逕自要求各校校長限縮工會幹部的會務假。
究竟「有教師身分的工會幹部是否得以公假處理會務?」,須從何謂「會務假」談起。「會務假」就是工會幹部為辦理會務而向雇主所請的公假,我國《工會法》第36條明文規定,企業工會(註1)至少有50小時的法定公假。直言之,法律保障在職員工領雇主的薪水,卻在工作時間可不受其指揮監督,專職從事與工會相關之事務。若按一般認知,這其實是對雇主財產權的侵害,哪有雇主花錢請員工,員工卻不必提供勞務的道理?然而,此模式在台灣並不罕見。
國家的第三隻手
沒錯,這是國家賦予工會行動的「特權」,雇主必須在合理範圍內忍受。為何有此立法?林良榮教授指出「其法理形成的意義乃在於團結保護的具體實踐」(註2)。在台灣,工會實力與資方往往差距甚大,毫無談判籌碼,勞工的權益無法保障。國家透過立法干涉雇主的經營權,伸出第三隻手調整勞資雙方不平等的天平,是出於落實勞工團結權,及促進勞資關係正常發展的現實考量。
具教師身分的勞工在法律上不得組織學校內的「企業工會」,因此皆是以「產業工會」的形式進行活動,工會幹部無法直接適用法定的公假時數,而必須用和雇主約定的手段為之。但從教育部不願接受勞委會「以學校為雇主」的意見,而死守「三層雇主」的頑強意志來看,就知道教師連雇主都要找半天,如何展開進一步的協商或約定(註3)?保守的教育官僚不願改變思維,校園的勞資關係就無法正常化,這是教師工會面臨的現實困境,短期內恐怕難以突破。
「學生受教權」的緊箍咒
法律的保護傘撐不開,還不是組織教師工會最辛苦的事。教師的「勞工」身分和社會對「老師」的高度期待相互糾結──要訂定工時,說老師是高尚的職業,不是打卡上下班的勞工:要協商工作內容,說老師是志業,要為學生無私奉獻。因此,「老師請會務假影響學生的受教權」成為每試必靈的緊箍咒,如此似是而非的簡化推論得以奏效,其實和整個台灣社會勞動意識薄弱,且多以資方思維看待勞資關係有關。
教師的薪俸來自於政府稅收,必須提供教學及照顧學生等勞務,豈能領國庫薪水,還不務正業從事工會活動?這與上述「員工理應為雇主提供勞務」的邏輯是相同的。說穿了,學生受教權都還是後話,前面沒說出口的是壓制勞工的團結權的資方立場。後面抬出「學生受教權」,是刻意區分教師這門職業和一般勞工的差別──因為學生不是生產線上的產品,強化教師工會幹部「不務正業」的形象。
「學生不是產品」,同意;但某教師請會務假對學生受教權的實質損害究竟是什麼?請說清楚。正式教師有可能因為各種因素必須長期請假,如疾病、生產、進修等,學校依據不同的狀況,徵選代課或代理教師承續其所留課務,是行政程序的常態。若因此造成學生上課找不到老師,是行政端的失職,與請假教師無關。真正影響受教品質的不是教師「流動」,也不是教師「資格」,而是教師本身的「素質」。我們必須承認,無論正式或代課教師都有良莠之分,建立更完善的制度,提升教師品質才是根本。
兼顧師生的教育,才是真進步
教師和學生一樣皆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主體,個人基本權利也不該被剝奪。「教師爭取勞動權必將犧牲學生受教權」的說法,乃是有心人士的操弄。事實上,教師工會目前取得的只是跛腳的勞動三權,相關勞動條件如工時、工資在法令限制下,尚無協商空間(註4)。教師工會最使得上力的,反而是和學生權益最相關的教育政策,例如爭取提高國小教師編制、監督常態編班的落實、揭發校園弊案……對學生究竟是利是弊,完全可受社會公評,其努力不該被無限上綱的「學生受教權優先」一筆勾銷。
去年(2012)9月,芝加哥教師工會展開大罷工,期間有人喊出這樣的口號:「如果把老師排在最後,就不會有以學生為優先的教育。」(You can’t put students first if you’re putting teachers last.)什麼時候,台灣社會對教育可以有這樣進步的體悟?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註1:「企業工會」是以同一企業為組織範圍所成立的工會,台灣的工會類型以此為主;「產業工會」是結合相關產業之勞工所組成的工會。
●註2:林良榮,〈論我國工會法上有關「會務假」之不當勞動行為性—會務假的法律性質與雇主准駁的權限〉,工會行動權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政治大學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2011年。
●註3:教師雇主的認定,教育部和勞委會多次協商未果,最後仍以教育部堅持的「三層雇主制」為準,也就是依照議題所涉層次判斷雇主是誰─中央為教育部、地方為教育局、校內為學校。
●註4:勞動三權指的是「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目前法律禁止教師以罷工行使爭議權,且在最新《教師法修正草案》中,教育部納入多條團體協商的限制條款。